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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2月,邓小平和江泽民会见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会体会议的委员

2017年11月10日08:31    来源:广安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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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小平理论博大精深,其中饱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邓小平法治思想是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精髓。

  邓小平提出和论证了“不搞政治运动,要遵循法制原则”。无论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还是解决敌我矛盾,都要遵循法制。从80年代初到1992年南方巡视,邓小平不下十次强调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要靠法治。1980年,邓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的问题“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著名讲话中,邓小平极其深刻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1988年9月到1989年9月一年之内,邓小平四次透彻地分析了人治的危险性。1992年,邓小平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以后仍然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揭示的人治必然导致难以为继、人亡政息的规律,深刻地教育了党和人民,坚定了党和人民的法治信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和法治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谈话,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命题、论断和论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在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理论的指引下,中国迈出了更加坚定的法治步伐,中国正在法治的道路上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图为1990年2月,邓小平和江泽民会见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会体会议的委员。邓小平说,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

  (本报记者 赵大国 整理)

(责编:秦晶、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