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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

2017年08月08日13:43    来源:广安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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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

  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出席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他在讲话中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他说,“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和基本保证。邓小平在论述民主问题时,始终注意不仅强调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目标和任务”的地位,而且十分重视民主政治对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保证作用。他认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既要发扬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的积极性;也要加强法制,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中国要发展要稳定,就要有秩序有纪律,也就要有制度有法律。因此,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法制,要教育人民特别是青少年有理想、守纪律,在发扬民主的同时,要加强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关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主要内容,邓小平强调:一是要把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用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它们制度化、法律化。他认为,要使宪法更加完备,要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制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法律、法规。总之,要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用国家制度和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成为每个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真正实现民主。二是党和国家各级机关、组织的工作制度化、法律化。要制定严格、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使党和国家各级机关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要通过制度和法律,规范和处理社会生活中各种关系和各种活动。总之,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本报记者 武娟 整理)

(责编:秦晶、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