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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3】

2017年04月13日07:1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接受党委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本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的工作机关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党委直属机关纪工委以及机关纪委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述德,接受组织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委应当定期对所属工作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科学编制党的工作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审批后,以党委文件或者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

《 人民日报 》( 2017年04月13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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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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