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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7个月里,山西调整139名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人民眼·从严治吏:该下就下 刷新吏治

记者 刘鑫焱

2016年05月27日07:2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制图:张芳曼

违法违纪啦?没听到风吹草动;到点退二线啦?年龄还差几年……

山西某市环保局长日前被调整为非领导职务,在当地干部群众中引起不小震动,一时议论纷纷。

其实,这名干部被调整的原因并不复杂:该市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挂牌督办,整治环境成为全市一场输不起的攻坚战,但这位局长工作推进力度不够、进展缓慢,实现预期目标困难。市委研究认为,该干部目前的工作能力、工作状态难以打赢这场硬仗,遂决定调整其工作岗位。

“没违纪、没违法,就是因为工作能力不够、状态不佳,这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一个典型案例。”山西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孙大军介绍说,“干部‘能下’,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相较违法、违纪,重大事故问责等传统的‘必须下’,以及到龄退休、任期届满的‘自然下’,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应该下’,是从严治吏的难点,更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这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一个突破。结合山西实际,总结完善2014年9月以来新的省委班子革弊立新、刷新吏治的有效措施与办法,山西省今年1月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对照党中央要求进行细化、具体化,着力破解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难题。

“中央《若干规定》下发之前,山西在能上能下方面做了许多探索。因为直面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我们必须在能上能下方面有更高、更严、更紧迫的要求。”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坦言。

一年7个月的时间里,山西全省共调“下”领导干部2026人。其中,到龄免职1205人、任期届满离任152人、健康原因调整123人、违纪违法免职221人、自愿辞职151人、问责免职35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139人。在139名被调整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中,94人或因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或因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出现较大失误,能力不足,年度考核不称职等,被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重要内容。”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说,“统筹把握干部能上和能下,既要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又要推动能下,营造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氛围,着力形成干事创业的激励效应。”

谁“该下” 

10多万名干部大筛查

某市核查一名正处级干部的个人事项报告,发现其瞒报房产。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干部家不在本地,通常是周一下午来、周五早上走,不在岗是常事;遇事推、躲、绕,本该自己做的重要工作都推给副手,对上级交办的重点工作经常拖拖拉拉,工作没热情、私事跑得勤;组织诫勉谈话时态度不端正。经认真研究,市委决定免去其职务。

一年多来,山西坚持以查档案、查个人事项报告、查民意、查业绩、查线索、查案件“六查”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对虽无违法违纪行为但“为官不为”的干部,对组织掌握的在岗涉案、纪检机关暂不查处但工作不在状态的干部,该免的免,该降的降,该调整的调整。

“六查”是山西刷新吏治的“非常之举”。

“当时的山西经历了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腐败案件量多面广,涉及干部多,诸多案件尚未办结。”山西省委组织部一位负责同志介绍,“同时,空出的大量职位亟须选任一批干部补上去,但又要防止‘带病’上岗。”

两难困境,如何破解?

非常之时当有非常之举。2015年1月,山西全面启动“甄别处理一批不廉洁、乱作为干部,调整退出一批不作为、不胜任干部,掌握使用一批敢作为、善担当干部”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一批”工作。“六查”成为开展“三个一批”的甄别手段。

“履历、业绩、工作表现,被翻了个‘底朝天’。”一名干部谈起自己经历的“六查”,感慨不已,“从来没见过这样的阵势,真是动了真格。”

“六查”真刀真枪:不局限于查档案、查个人事项的“纸面”上,还深入到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朋友圈;纪检、组织等相关部门认真梳理,核查线索,查办案件。组织部门的同志表示,“六查”运用“放大镜”“望远镜”甚至“显微镜”等查核工具,从宏观整体到微观细节,对拟提拔干部做了全方位“体检”。

遴选一大批优秀的“能上”干部,也发现一批“带病”的“该下”干部。在山西刷新吏治之初,某县县长符合推荐条件,毛遂自荐,主动向组织提出参加县委书记的选拔,面对组织谈话,拍胸脯、打包票称自己各方面都没问题。其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在查案件、查线索中,此人被查实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县委书记没当上,反被从县长岗位上撸下来。

如今在山西,“六查”已从曾经的“非常之举”转为制度化、程序化、经常化的常规动作,延伸到普通干部。

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共对10多万名干部展开“六查”,分层分级甄别好干部、表现平庸的干部和有问题的干部,为能上能下奠定基础。

如何“下”

程序不简化,情形更细化

山西因2014年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未按水利部要求完成,导致数亿元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沉睡”超过一年。

事件曝光后,相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查明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督促协调解决问题不及时等不作为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涉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前期工程推进不力、进度迟缓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免去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职务。

在《实施细则》中,山西把“问责追究”和“不适宜担任现职”作为“下”的重点,进一步细化“下”的情形。增加了“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等7种问责追究情形。把“能力不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等情形,也列入“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调整范围。

“以往,调整‘下’的干部,个人好恶的长官意志不同范围、不同程度存在。”山西省委组织部有关同志说,“为此,我们健全程序,对待‘下’的干部要和对待‘上’的干部一样严肃,认真地‘下’。”考察核实环节前增加了“调整动议”,使“能下”的程序,从调整动议、考察核实到提出调整意见、组织决定、谈话等环节,更具严肃性、规范性,避免因“人”而下,要因“事”而下。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专家分析,干部“能下”本应是正常现象,但过去“必须下”和“自然下”占绝大多数,“应该下”则相对少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刚性变软走形: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问责手段;思想观念上,好人主义盛行,认为“下”是得罪人、毁人,碍于情面不忍其“下”。

山西对症施策,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压实能上能下的主体责任。明确把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情况,作为巡视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职期间,一名副局长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公款,被判有期徒刑。后经调查核实,这位局长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一把手的主体责任,抓班子带队伍没有魄力和办法,特别是对班子成员监管不力。组织上依据相关规定,启动问责追究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这名干部的“下”,在当地干部中引起震动,“自己不犯事、别人犯事,也会被免职,好人主义同样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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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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