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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动议 走好干部选任第一步

吴叶柳

2015年09月18日16:26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原标题:规范动议 走好干部选任第一步

  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环节,动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选人用人的走向和结果。要做好干部选任这篇大文章,动议环节的“谋篇布局”尤显重要。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动议单独成章,对动议的条件、主体、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使选人用人过程更加规范透明。《条例》修订一年多来,各地各部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牢牢把握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并结合自身实际对《条例》进行细化,使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权力和责任更加明晰,让动议环节的把关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走好干部选拔任用的第一步。

  把准时机,设定“禁区”——

  让动议不随意

  何时动议?《条例》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动议。不少地方从正反两方面把准时机,明确“动”与“不动”的情形。

  山东青岛市、江苏常州市、辽宁抚顺市、海南儋州市等地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将启动动议的缘由进行了细化梳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和机构变动;领导班子职位出现空缺;班子结构需要优化;执行交流、回避、任期制等制度和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班子出现突出问题、干部不胜任现职而需要调整的;因其他工作需要或者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对口支援或选派等。

  具体操作中,江苏常州市还从两方面进行把握,确保不随意动议。在时间节点上,该市重点考虑调整的紧迫性,原则上以工作需要和紧迫程度确定优先次序,同时兼顾工作的延续性和队伍的稳定性,防止临时动议、突击动议和随意动议。在频率上,把握好节奏,体现合理性和计划性,市委常委会一般2个月左右集中讨论一次干部工作,使得动议能够在预定时间段内充分谋划准备,并注重与人大常委会履行干部任免法定程序相衔接,避免频繁地临时增开人大常委会会议。

  此外,一些地方还划定“红线”,设立“禁区”,坚决防止违规动议。

  重庆坚持日常选任“六不动议”,即超职数配备、超规格提拔、突击提拔调整、岗位频繁变动、机构即将调整、违反任职回避等规定均不动议。

  宁夏石嘴山市规定,领导职数已满且运行情况良好、干部选拔有关事项应向上级报告但未获批准、因机构改革等原因人事冻结、市委主要领导已明确即将离任等四种情形,不得提出调整动议。

  海南儋州市还明确了“四提四不”动议原则:只提出调整方向、任职条件、选任标准和方式;不限定选拔范围,不指定具体人选,不提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动议,不提出临时动议。

  动议环节的显性化,使干部选任的程序更为完整、透明,更强化了党组织在其中的责任。辽宁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处长王军说:“过去在实际工作中动议这一环节也确实存在,只不过没有明文规定,难免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这一环节显性化以后,会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牢把住干部选任的第一道关口。”

  明晰权责,实名推荐——

  给“话语权”扣上安全锁

  “以前我们也要求实名推荐,还专门制作了署名推荐表,但我从事干部工作十多年来,很少看到哪个领导干部填这张表。”一位组工干部向记者透露了曾经的无奈,“推荐的形式也很不规范,有的电话沟通,有的私下找你说一说,有的带材料,有的不带材料。”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加大了领导干部个人在推荐选拔干部方面的“话语权”,同时也明确了用人失察必须追责。根据《条例》精神,不少地方对实名推荐进行了规范,以切实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拓宽选任视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力。

  福建制定了实名推荐省管干部人选办法,明确了三种实名推荐方式:一个是定向实名推荐,省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对一些重要岗位、特殊需要的职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名推荐;另一个是主管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实名推荐;再一个是以领导干部个人名义推荐。

  作为人选来源的关键渠道,党委主要领导推荐提名干部一直是动议环节的重头戏。如何既赋予一把手充分的“话语权”,又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辽宁要求市委推荐省管干部建议人选必须经“五人小组”会议充分酝酿,防止个人说了算;市委领导与省委组织部沟通建议人选时,必须提交市委书面建议、“五人小组”会议酝酿记录和建议人选有关情况登记表。“以前主要领导推荐干部,有可能个人集体不分,也有可能集体没研究,现在集体必须研究讨论盖章,代表集体意见,而不是个人意见。”辽宁抚顺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说。

  浙江、云南、山东、江西等地也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者重用人选时,必须有书面推荐材料,并对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情况作出结论性评价,主要负责同志签字或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对有问题反映的,须事先调查清楚。

  谁推荐,谁负责,让权力行使有迹可循、责任追究有据可查,推动一把手在选人用人上“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沈阳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处长肖超说:“实名推荐强调权责统一,规避了许多人为因素。领导干部在推荐的时候会非常慎重,会从多方面了解情况,看推荐人选是否经得起检验,经得起征询,经得起抽查核实。”

  规范程序,严明纪律——

  从源头树立新风正气

  《条例》中,动议一章共列出了三个条款,总字数不到200字,提出的要求、规定相对来说都是原则性的,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各地结合实际,对动议环节进行了细化。

  辽宁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动议酝酿办法》,把动议分解为五步,即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或者组织部门提出动议意见、分别与“五人小组”成员沟通汇报、听取选拔职位分管领导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提请“五人小组”审议。辽宁抚顺市在省委办法的基础上将动议酝酿环节进一步细分为启动、研判、汇报、沟通等10个具体步骤,并专门制作了动议环节流程图,让人一目了然。

  为了强化动议酝酿环节的初始把关作用,很多地方都有意识地将廉政审查、档案审核、个人事项报告核查等节点由确定考察对象后提前到动议酝酿环节,坚持“凡调必审”“凡调必查”,比如山东、广西等地。

  国家海关总署也提前进行“两核查”,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在动议环节就予以筛除:凡个人事项报告核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作为意向性人选;发现“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涂改或涉嫌造假的,没有查清楚之前,一律中止工作程序。去年以来,先后有3名干部因类似情况中止选拔任用程序,并取消提任资格。

  福建实施“两个提前”办法,一个是加强对干部的平时了解,提前掌握干部基本情况,以便在动议前对干部进行全面分析,客观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另一个是在动议时,根据空缺岗位的选任条件、工作需要,提前听取分管省领导对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人选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然后形成多个比选方案,既提高识别干部的准确性,努力做到人岗相适,又有效“过滤”问题干部。

  吉林以前是在考察后才听取“五人小组”成员和分管领导、纪委的意见,现在也全部提前到动议环节。年初以来,已有5名人选经酝酿被取消或暂缓提名;有10名人选在征求省纪委意见后不予提名或暂缓提名。

  《条例》明确规定动议的初步建议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把发扬民主与集体把关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酝酿环节齐“把脉”。

  北京先由组织部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集体研究提出人选初步建议;向书记汇报后,提交专题酝酿会充分酝酿;会后,征求选拔职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方面意见。

  陕西在启动推荐程序前,就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将这些意见与研判结果相互印证、综合分析后,报主要领导再斟酌,对不合适人选及时调整。

  “《条例》执行一年多来,明显感觉干部选拔任用这一块风清气正了,说情打招呼的、找人的少了,党委和组织部工作的环境也相对干净了。”辽宁抚顺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王树成感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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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翼、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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