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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2015年04月20日10:06    来源:广安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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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4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起付标准为8400元,超出的自付费用,按比例分三段累进补偿。

今年以来,我市按照四川省统一部署,市人社局全面启动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根据广安2013年度农村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为评判标准,保障对象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的参保(合)人,个人不再另行缴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医疗基金中列支,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据了解,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市级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由两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费用由经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分段、分比例赔付。在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方面,不再按照过去20个病种的范围,而是打破病种限制,符合起付标准即可进行报销。

在具体执行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自然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但广安将年限放宽至去年12月份,即对2014年12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2015年广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4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84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8400元—30000元(含)范围内报销50%;30000元—50000元(含)范围内报销60%;50000元以上报销70%。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账金额无上限。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政策的实施,稳步提高了医疗保险待遇。经测算,2015年将新增3800余人受益,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减轻了患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家庭负担。(记者 龙俊帆)

(责编:高丽、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