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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内涵

徐贵相

2014年12月23日08:0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从1966年到1976年整整十年间,由于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路线发生了严重错误,酿成了十年内乱的“文化大革命”,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事业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地位、核心内容、总目标、基本原则、根本保证等基本问题,集中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根本性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已经形成了系统完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理论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法治建设规律,必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

坚持法治这个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长期以来,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都高度重视法治问题,结合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进行了艰辛探索,创立了有益经验。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不仅提出了一系列切合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的治理理论,而且还组织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创造了良好开端。但是,1957年以后,由于“左”的思想的滋长甚至占主导地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从1966年到1976年整整十年间,由于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路线发生了严重错误,酿成了十年内乱的“文化大革命”,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事业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江泽民同志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重大概念,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使我国法治事业理念更加深刻,方向更加明确,道路更加清晰。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目标,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次庄严的宣誓,充分显示了我们党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执政的实质,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和管理国家的权力,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有加强党的领导,不断健全法制,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严格依法管理国家,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向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阔步前进。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方略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的最好途径。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指导思想、价值取向、追求的社会目的都是一致的。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就要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在艰辛探索中成功开辟出的一条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之路。这条道路是一个总的概念,既包含着一般性的质的规定性,也反映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这些年来,我们党科学总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鲜经验,不断用新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回答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先后提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和平发展道路等等,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展开。这次强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方面进一步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涵,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来越宽广;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个依据和根本,要始终在这条大道上前行,决不能脱离这条大道改变方向。

坚持宪法的核心地位。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对我们国家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践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和体现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方针政策、活动准则等。要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牢固树立“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的观念,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抓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个重大亮点就是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新概念,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对于以往我们讲的“法律体系”或“法制体系”等提法,法治体系更加全面系统,更加富有现实针对性。全会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围绕建设法治体系这个思路来谋篇布局的,因此,这个体系又是全会精神的一个“纲”,起着总揽全局的作用。从实际工作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包括五个组成部分,这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体系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框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实现建设这个总体系及其五个子体系的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新格局,为国家治理体系构建坚实的宪法基石和法治基础。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充分实现人民权利、充分保障人民权益,是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新形势下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使每一项法治建设工作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法律制度上更好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个古老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也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最早提出的。他们要求废除一切等级和身份特权,应该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是我们党的主张。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后一贯强调这个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在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保护的同时,任何人无论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身份多特殊,一旦违法犯罪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这些方面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平等原则,确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律制度,使人们真正实现平等参与、平等发展。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一个国家走什么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面临的形势任务等因素综合决定的。近代以来,面临中华民族亡国灭种的危机,许多人主张变法图强,先后提出“君主立宪法治”“议会民主法治”“五权宪法法治”,但都遭到失败。近年来,“法治”成为社会上的热门话题,我国法治建设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有这样那样的议论和争议。国内一些人大肆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鼓吹照搬西方宪政制度,推行多党制、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国外敌对势力把法治作为“武器”,把所谓的“维权”作为与我争夺群众、争夺人心的重要手段,目的就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现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如埃及、乌克兰、菲律宾等,政治混乱、经济停滞、民生凋敝、社会动荡,究其原因主要就在于脱离具体国情、盲目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民主法治模式,其恶果正在显现,中国决不能落入这样的陷阱。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道路,才最可靠、也最管用,脱离国情和实际的做法,即使搞出来,也只是空中楼阁、纸上谈兵,解决不了我国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法治建设必须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和最大实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相适应,顺应时代前进潮流、反映实践发展要求。当然,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做到为我所用,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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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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