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星
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核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不仅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且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和执法方式;不仅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且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党要依法执政,而且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现将“法治梦”完全融入“中国梦”之中,作为中华民族复兴的目标和途径。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条件和保障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法治是治理国家最好的模式。“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无不奉法治为治国之道。我国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期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也曾走过一段弯路,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思想观念上,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开始,我们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从人治思想到法治方略,从政策主导到依法办事,从轻视个人权利到人权写入宪法,无不昭示着30多年来法治观念的与时俱进和法治意识的深入人心,这是推进政治文明快速发展的思想基础。在重要法律的制定方面,立法步伐日益加快。截止2014年1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42件,行政法规611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这标志着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制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执政党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是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实行全面领导的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各级党委和党的领导人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领导,以法治作为执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通篇贯穿着改革的红线,闪耀着法治精神的光辉,是我国改革历史征程上又一座里程碑。《决定》第九部分专章部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论述精辟,措施得力,目标明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大战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治理日益步入法治轨道。但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政治领域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还不健全,导致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等问题;经济领域中产业结构不均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存在冲突,出现贫富不均问题;文化领域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待培育,文化管理体制、文化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还未成熟,产生了信用缺失、道德危机问题;社会领域中就业、医疗、拆迁补偿、食品安全等涉及民生问题突出;生态领域中自然资源利用水平、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生态环境的补偿方式仍受社会的质疑,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的是因为体制不健全,有的是因为治理能力还有待提高。实践证明,无论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统一、公平的竞争秩序,解放发展生产力,还是加快科技教育进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制度顶层设计,都需要一套反映客观规律,代表大多数人利益并得到严格执行的法律制度,从而保证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及时解决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使全面深化改革于法有据,真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迎接当前面临考验挑战的正确抉择
从目前形势看,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
一是面对“四大考验”的挑战。这包括长期执政的考验:执政环境日趋复杂,执政基础不断变化,如何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巩固执政地位显得十分重要;改革开放的考验:改革开放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道德滑坡、信仰危机,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市场经济的考验:体制机制存在的弊端,经济增长与资源结构、环境恶化的矛盾,使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发展的主要课题之一;外部环境的考验:西方及周边国家和我们存在资源争夺、市场争夺、货币战争、领土争端和意识形态斗争等,我们如何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和平发展等问题。
二是面临“四大危险”的挑战:这就是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面对这些考验和挑战,正如韩非子所讲“明君治吏不治民”,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全党上下深入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保持了雷厉风行的高压态势,取得了初步成果,令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同时也要看到,应对“四大危险”是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长期课题,而“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反对“四风”、改进作风决不可能一劳永逸,关键在培育风清气正的行为习惯和崇清尚简的制度文化。因此,需要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注重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既靠教育又重制度,依纪依法铲除滋生“四风”的土壤,解决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等突出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才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加大反腐力度、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根本保证
孟德斯鸠讲:“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依法治国必须严格治理腐败。近年来,对于各个领域的腐败问题,尤其是少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腐败影响党的凝聚力,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动摇人民的信仰,严重影响党的的执政地位和生命力。因此,必须真正建立起使官员不能贪、不敢贪和不想贪的体制机制。在去年中纪委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年来,“零容忍”“高压”政策,使得打击腐败的力度和强度空前,社会风气和发展环境明显好转。
为进一步推进反腐工作,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反腐向常态化、法治化、制度化转变,还要从防腐反腐机制层面上深入推进。一要标本兼治,既要建立健全防腐反腐的法律制度,又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民主法治,铲除腐败土壤,巩固廉政根基。二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部门权力格局,从源头治理腐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力度,加大体制内外的监督,上下级的层级监督,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三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的行使“晒在阳光下”,依靠法治建立良好的治理腐败环境。四要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正义,托起道德底线,厉行法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着力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集中体现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推进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坚持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科学立法是法治之始,良法之基。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法治建设方向,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顶层设计,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结合中国国情,顺应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要求,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依照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同时,联系山西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将地方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着力加强煤炭、环保、综改试验区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因地制宜进行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注重立法的有效实施。二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强化立法前期论证和立法调研,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加强立法评估。将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与法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巩固、保障、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改革发展提供法律制度支撑。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着力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总结地方改革创新经验,及时将优秀的地方创新做法提升至国家立法层面。三是要探索科学立法方式,坚持树立立法是社会资源理念,立法是公共产品理念,立法是发展环境理念,立法是政策行为理念,立法是系统工程理念。彰显以人为本精神,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好党的领导作用、人大的引领推动作用、政府的基础作用、专家的智囊作用、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走群众路线,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
(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有效规范权力运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创新执法理念,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必须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明确行政权力界限、规范行政行为程序。政府要立足于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二是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解决政府工作人员不作为的问题,杜绝因权力过度集中导致的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三是要坚持规范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问题。着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尽快完善执法程序。四是要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五是要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
(三)坚持公正司法,着力增强司法公信力,依法惩治腐败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一是要加强各级人大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一切违宪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二是要坚持司法为民,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增强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司法改革应按照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理顺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关系,防止其他权力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按照权力分工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原则,理顺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设计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以及人、财、物的分配和管理,理顺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关系,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与职业保障制度;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司法程序,保证检察、审判活动依法进行。三是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充分发挥法治对腐败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功能,防止和减少渎职、徇私舞弊行为和工作失误,严厉惩治腐败,依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四是加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完善行政诉讼等制度,逐步扩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和效力,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法治社会
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重要支撑。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全民守法。全民守法作为法治体系最基础的行动要素,能够提供法治社会的社会运行环境和运行条件。亚里斯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对法治的一个全面定义,已成为经典。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公民的守法精神不能全部依赖于自发的形成,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使公民对法律有一种神圣的情感。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必须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因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二是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培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搞好服务,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依靠法治途径和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管理的能力,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制度、任职晋升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和考核制度等,促进全体公务员学习法律知识。三是培育人民群众知法信法守法的意识,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主要主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力量。要积极探索法治宣传新手段的运用,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和形式,坚持有的放矢,精准掌握社情民意,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深入开展全民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引导公民树立法律意识,养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的行为习惯。
综上所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场深刻革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在中国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中国梦”这一雄壮的交响乐中加入法治中国篇,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系山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山西《前进》杂志授权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发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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