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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老鼠仓”案最高检抗诉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操纵股票,一审被判缓刑

2014年12月10日08:12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最大“老鼠仓”案最高检抗诉

备受关注的国内最大基金“老鼠仓”案,日前有了新的动态。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被告人马乐一审的判决之后,广东省检察院继续提起了抗诉。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

利用未公开信息操纵股票交易10.5亿元

被告人马乐,1982年8月3日出生,在担任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操控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3374.74元。由于交易金额巨大,马乐被称为目前国内公开审判的最大“硕鼠”。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

检察机关对量刑抗诉省高院予以驳回

此案一审宣判后,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深圳市检察院抗诉提出,《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结合本案的案情,马乐应当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从案件事实看,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时间跨度比较长,操纵76只股票,买卖频繁,交易额达10.5亿余元,其犯罪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请求依法改判。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关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以及本案的情节认定,《刑法》条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故本案属“情节严重”,应在该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抗诉机关提出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10月20日,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法学专家表示,马乐案具体如何落定,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判。(记者/刘冠南 赵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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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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