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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狐”:仗剑向天涯

韩建平 任红禧

2014年12月10日10:0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如今,“猎狐”已成为海外追逃追赃的一个代名词。作为狩猎对象的“狐狸”,泛指那些潜逃到海外包括大小贪官在内的各类经济犯罪嫌疑人。

改革开放之后,在制度的笼子还处于漏洞百出的阶段,“能捞就捞,捞完就蹽”是一些腐败分子拨打的如意算盘,事实上也往往能够得逞;在国际间的司法引渡存在诸多制度性障碍的情况下,“不好就跑,跑掉就了”,既是一些腐败分子心存侥幸的客观原因,也是外逃现象不断出现的现实摹本;甚至有的腐败分子逃到国外后,还给国内有关方面写信:“请不要打扰我的生活。”其嚣张气焰可见一斑。

严酷的现实一再发出警示:全面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打破海外追逃追赃的僵局。

与日俱增的“狐狸”外逃

对于二十多年来包括贪官在内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以及携带赃款的准确数字,一直众说纷纭。因为从未有过官方的权威发布,我们只能从相关方面的报告中捕捉一些阶段性、分析性数据。

200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完成一份题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课题报告,其中援引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调研资料披露的数据: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外逃的党政干部,公检法司干部,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高达1.6万~1.8万人,携带赃款达8000亿元人民币。这一数据的时间跨度大约在15年左右。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在他出版的专著《反贪报告》中披露:1988年至2002年的15年间,由外逃人员卷走的资金高达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如果按照当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折算,外逃人员卷走的资金可能超过1.5万亿元人民币。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一次会议上披露,2008年至2013年,检察机关共抓获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

另据中纪委通报,仅2013年中秋节和国庆节两个假期,就有714名因私出境的公职人员外逃。

有反腐学者称,由于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多,在一些外逃人员相对集中的国家和地区,甚至形成“贪官一条街”“腐败子女村”,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

在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就针对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开展了缉捕工作。1998年,公安部成立经济犯罪侦查局,在集中打击经济犯罪的过程中,追捕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也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多年来,海外追逃最主要的方式是引渡、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劝返,辅以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和斩断资金链两种手段。

近两年,随着国内反腐力度的持续加大,中国海外追逃的力度也逐步加强。2013年,公安部首次以“猎狐”代号命名缉捕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成功抓获潜逃境外的各类经济犯罪嫌疑人151人。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3年我国共抓获境内外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

2014年的空前大动作

进入2014年,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呈现前所未有的力度。

在1月中旬召开的中纪委十八届第三次全会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明确要求:“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根据反腐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进入3月,中纪委对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外事局与预防腐败室整合为国际合作局。中纪委的官方网站显示,中纪委国际合作局的职责包括: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归口管理机关外事工作等。有法律专家认为,目前国际追赃追逃的最大困难是法律方面的障碍,国际合作局也会负责将国内法规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法相对照,研究其中不相容、不接轨的地方,并提出修改建议。此外,在具体个案查办中,国际合作局也会根据情况提出建议,协调其他部门解决。

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3月下旬,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无论逃了多长时间,检察机关都要坚持不懈地将他们缉捕归案,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

为加强有关方面的协同动作,5月29日,中纪委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参会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等至少八个以上部门。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在座谈会上指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外交、司法和金融等多种渠道,采取引渡、遣返、劝返等多种手段,既要坚决打好攻坚战,也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用足、用好、用活有关措施和手段,又要加强沟通,共享资源,密切协作,形成整体合力。这次座谈会标志着以中纪委牵头、相关部门发挥各自专长的联动协调机制已经形成。

经过周密细致的准备,7月下旬,公安部正式启动代号为“猎狐2014”的海外追逃专项行动。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国际追逃追赃和违法所得没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大对重点案件的督办力度。

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10月10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成立。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限令外逃者于2014年12月1日前投案自首。

在10月25日召开的中纪委十八届四次全会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当选中纪委常委、副书记。多年来,他是直接指导公安部“猎狐行动组”的副部长。有学者分析,刘金国履新中纪委副书记,有望将“猎狐”的经验带入到“打虎”工作中,同时加强中纪委对于境外追逃工作的领导力量。

11月19日,为强化国际反腐人才的培养以及信息交流,我国宣布加入国际反腐败学院。国际反腐败学院是一家总部位于奥地利的全球性机构,它向成员国提供有关如何有效打击贿赂的教育和培训。有舆论认为,此举意味着中国政府严厉打击腐败的坚定决心。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规定的“最后通牒”大限截止。在被缉捕归案的428名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中,有141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有231人是在政策感召和打击力度的双重作用下自首,有32人潜逃10年以上。

破冰中的国际反腐合作

在加紧“猎狐”收网的同时,我国对外反腐合作的脚步也在加快。

11月26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外交部举行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外媒体吹风会上介绍,截至今年11月,中国共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经生效;缔结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46项已经生效。另有数据显示,我国已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向27个国家的30个驻外领事馆派驻了49名警务联络官,并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了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初步建立起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网络。“今年以来,中国明显加大对公约的推动力量,特别是由于中国最高领导人亲自出面开展工作,许多国家纷纷表示,不会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有舆论指出,如果说2014年是中国政府海外追逃力度空前的一年,那么,11月就是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破冰成果最为丰硕的一个月。

在刚刚过去的11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APEC会议、G20领导人峰会上,在会见美国总统奥巴马、加拿大总理哈珀时,在访问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斐济期间,至少七次谈到国际反腐败合作、海外追逃追赃。有反腐学者认为,中国最高领导人就此问题如此密集的表态非常罕见。这不但表明了中国寻求国际反腐败合作的强烈愿望,同时表明了中国政府海外追逃的坚定决心。

11月11日,新华社播发一篇题为《APEC打造反腐追逃的“恢恢天网”》的新闻综述。文章指出:“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11日介绍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22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时说,我们大力推动亚太反腐败合作,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就追逃追赃、开展执法合作等达成重要共识。专家认为,这是APEC成员携手铲除亚太地区‘腐败避风港’的标志性事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这表明,破除政治和意识形态分歧,共同打击腐败,已成为国际共识。这些共识体现在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北京反腐败宣言》中,这是第一个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反腐败宣言。“这将使中国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APEC成员在引渡条约、司法协助、反洗钱等领域的谈判加速。”高波说。

有专家认为,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是我国贪官外逃藏匿的三大目的地。在此次APEC会议上,“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参与《北京反腐败宣言》的签署,释放出一个信号”。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会长唐国分析指出,整个亚太地区将携手反腐败、反贿赂,使得一些海外的“反腐盲点”亮起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部分外逃贪官喜欢选择香港地区及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一些太平洋岛国作为出逃的第一站,获取假身份后再以那里为“跳板”前往第三地,而《北京反腐败宣言》一旦落实,“跳板”就会成为“断崖”。

据公安部经侦局办案人员介绍,由于相关司法制度的差异和海外信息情报的短缺,从锁定目标到实施跨国抓捕,耗费诸多人力、时间和资金。而《北京反腐败宣言》提出的加强信息共享和司法机关合作,将有助于减少沟通成本,提升抓捕速度。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公安部正积极与美国司法机构商议安排年度高级别会议。美国司法部发言人回应,该部官员将于今年12月与北京方面会晤。APEC会议期间,美国官员也曾表示,美国愿意在反腐败的议题上与中国建立执法合作网,加强追逃追赃并分享经验。

11月8日,亚太经合组织第26届部长级会议闭幕后,根据会议通过的《北京反腐败宣言》,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即正式运行。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周淑真深感惊讶:“我参加了8月的APEC反腐败论坛。当时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还是一个构想,短短三个月就成为现实,这体现了在中国引导下APEC强大的行动力。”

11月中旬,G20领导人峰会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继续举行。与会成员国领导人同意,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峰会还通过一份关于2015至2016年的反腐行动计划。

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海外追逃追赃已经成为反腐败斗争的“第二战场”。

要闻链接:

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给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向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回国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所称经济犯罪,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本通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外交部(印)

2014年10月10日 

(黑龙江《党的生活》杂志授权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发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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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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