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20世纪90年代名噪一时、因非法行医被判入狱15年的“神医”胡万林,出狱后不足3年,再次因同样罪名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日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万林等人非法行医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万林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伙同他人以开办“培训班”的名义进行非法行医活动,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胡万林有期徒刑15年。
近年来,“神医”胡万林、王林“气功治病”等非法行医事件不断,不仅造成了人身伤亡的惨剧,而且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在打击非法行医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打击非法行医难在何处?为何屡禁不止?
一年查处非法行医案件9.3万件
国家卫计委监督局监察专员赵廷配在11月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为清理非法行医等现象,卫计委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自今年10月开始,主要包括四项工作任务:一是严厉打击“黑诊所”“游医”等5种形式的无证行医以及假冒军队名义行医的行为;二是重点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3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四是坚决打击“医托”行骗行为。
记者了解到,医疗美容机构和牙科诊所正成为近年非法行医的多发领域。如在辽宁查处的473起非法行医案件,其中医疗美容机构16起,牙科诊所71起。“这两种已成为近年来新兴的非法行医类型,且获利程度更高,速度更快,已对就医者和求美者造成巨大的生命健康威胁。”辽宁省卫生监督局医政监督科主任闫中集说。
“专项行动一年来,全国共查处各类案件9.3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亿元。但是,非法行医的土壤还没有消除,因为医疗保障体系还不尽完善,医疗资源的配置也不够平衡,尤其在一些城乡接合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医疗网点比较少,医保和新农合异地报销不太方便。”赵廷配坦言。
惩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辽宁全省共检查各类机构24391家,查办非法行医案件473件,罚款89万余元,没收非法所得收入20余万元,移送刑事案件2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指出,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非法行医罪,对于遏制非法行医、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2008年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行医罪成立的条件及有关情节的认定等作了详细说明,对打击此类犯罪起了重要作用。胡万林非法行医案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辽宁的数据可以看出,非法行医案件数量较多,大多是行政处罚,受到刑事处罚的比较少,法律的威慑力显得还不够。”刘明祥说。
刘明祥认为,所有的非法行医都存在巨大隐患,不能让非法行医者心存侥幸。“应当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惩处力度,降低起刑点,对于故意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建议以‘故意杀人罪’追责,最高刑罚可为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以加大法律对非法行医者的震慑。”
防患于未然还须多方合力
闫中集表示,涉嫌非法行医的医疗美容机构大多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一些从业者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证却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活动,还有美容机构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行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指出,非法行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取得医师资格,不能执业,即不能在市场上以医生的身份行医;有医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资格,不能开业收费;取得医师资格又有执业资格,不能违规多点执业,因为多点执业必须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内,且需要得到批准。
他认为,目前对于非法行医的监管不是“特别到位”,原因在于“看病难”“看病贵”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患者病急乱投医;相关部门对医疗服务的广告监管乏力,对于非法行医等实际案件的调查取证、打击力度较弱。
刘明祥也认为,非法行医之所以有市场,在于民众特别是文化程度低的民众缺乏医学常识、警醒意识,加之非法行医者善于利用患者“有病乱投医”的心理,夸大治疗效果,进行大肆行骗,导致非法行医有存在的市场。
“必须从源头上严格医疗行为审批、监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对虚假宣传、非法行医等现象,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王晨光说。
刘明祥建议,一方面要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非法行医的土壤,另一方面要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民众识别能力,让民众自觉养成到正规医院就诊的意识,防止上当受骗。(记者 殷泓 王昊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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