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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批准印发《意见》和《办法》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2014年11月19日10:11   来源:天津日报

原标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委对落实“两个责任”高度重视。9月12日,市委召开常委会议,审议《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和《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9月24日,经市委批准,印发了《意见》和《办法》,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认真贯彻执行。

本报今日第8版全文刊发本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近期陆续对《意见》和《办法》进行解读。

各级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纪委严格依据党章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各级纪委要加强执纪检查,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各级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组织推动

健全完善保障措施,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高度重视,完善保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考核;强化各级领导表率作用;严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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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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