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良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法律体系的一系列举措令立法工作者振奋,同时深感责任重大。
把地方立法工作纳入党的领导,是决定的一大亮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主任孙如林说,从党委角度去统揽全局、把握立法方向,就立法当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以往做得还不够,地方立法好像只是部门的事、人大的事。现在,决定明确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明确了以人大为主导的立法体制机制,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对一些重要的、综合性的立法,由人大法工委和有关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直接起草。对常常困扰立法的部门权衡问题,决定提出突破性的解决办法,即引进第三方评估,避免久拖不决。立法项目征集要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重点立法项目的选择,要围绕经济社会的大局,契合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这对实际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提出了很高要求。
怎样才能制定出良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副主任王腊生说,首先,要保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体现到立法中来。任何一个国家、政党,其执政意图都要通过立法来体现。立法要先行,体现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前我们主要强调立法是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一点要坚持,但更重要是立法先行,立法的决策与改革的决策相同步,也就是在法律框架之下进行改革,这标志着国家立法思路的重大调整,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改革首先想到立法。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就典型地体现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当年获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创新奖第一名。
王腊生认为,立法要把维护老百姓的权利作为着力点和核心点,即强化权利立法,权利优先。立法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利益在法律当中的体现,对政府机关来说叫权力,对老百姓而言叫权利,一定要权利本位、权利优先。行政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法无授权则不可为之;同时要敢于担当,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当前地方立法当中有一个问题,就是部门利益法制化,如何克服?除了要树立权利优先的思想,还要从立法机制上解决。首先是严把立项关,决定提出要建立项目征集和认证制度,目前江苏的立法规划都是向社会公开;其次严把重要制度设计关,法律法规中的重大制度,特别是涉及普遍性义务的重大制度,要由人大立法机关来进行决策和决定;第三要加大人大自主起草法规的力度,有些法律法规可委托第三方起草。
“立法者不是闭门造车的法条制造者,而是客观规律的发现者、客观社会关系的表述者。因此,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保证。”王腊生说。比如立法协商,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提出,四中全会决定做了具体规定,就是要发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当中的作用。立法不应有居高临下的心理,也不应有关起门来的心理,需要跟各个方面进行充分研究协商。此外,要立法公开全面化,立法听证常态化,意见采纳刚性化,进一步拓宽科学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每一个地方性法规立法都要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怎样的。要设立立法智库,发挥专家专业性认证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立法的评估论证制度,确保制度设计的科学性。(记者 王晓映 实习生 赵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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