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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党内法规清理工作为从严治党提供重要依据

2014年11月17日15:5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1月17日电 (崔小粟 李源)日前,《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标志着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第一时间连线中央党校政法部政治学理论教研室主任肖立辉教授,就党内法规清理工作作出相应解读。解读全文如下:

党内法规清理工作是遵循法治精神,按照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开展的一项工作。尽管是工作层面的事项,但却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其目的就是要“清理家底”,找出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法规内容,及时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决定。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本身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步骤,它为制度治党、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依据,是保证党内良序政治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据了解,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主要清理1978年到2012年6月底出台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从2013年10月至今,主要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出台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第一阶段清理工作相比,第二阶段清理工作的特殊性主要有,一是时间跨度较第一阶段清理短一些,不足30年;二是法规的内容多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关,有着较浓厚的时代特征;三是条款性的法规内容较少,大多是以通知、决定、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四是对历史史实的查找和对清理文件的甄别工作难度更大。

目前两个阶段的清理工作完成了预期的目标,标志着自上而下、自近而远地系统清理党内法规“家底”的重大工程告一段落。这次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在中共党史上尚属首次,意义重大。它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

清理工作有四个核心问题,一是谁清理,即清理工作的行为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主体是中共中央,具体工作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承担。二是清理什么,即清理的对象,是特定时期内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是怎样清理,即清理的程序和步骤,中央有关部门已经设计了一个流程图和时间表。四是清理结果的运用。与前三个问题相比,清理结果的运用更为重要。这是因为我们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不是制作历史档案封存起来,也不是作为一个“政治盆景”摆在那里供人欣赏的,而是为了解决当前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的问题,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建立良性的党内秩序。简言之,是要把清理结果拿出来用到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去。所以,能不能用,如何用,将直接考验着党内法规工作者的智慧。从运用党内法规清理工作的结果角度来看,至少我们需要做以下几件事情:

第一,加大党务公开的力度,除涉密或者明显不适合公布的内容之外,将清理工作的结果向党内的同志甚至党外群众公开。这是首要问题。它一方面是落实和保障党员和党组织的知情权,因为只有党员知道了党内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规守规,如果连党内法规的样子都不知道,怎么要求他们知规守规呢!另一方面,只有知情权得到落实,党员对党内政治生活的参与才是理性的、有序的。更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已经不是一个革命战争年代的“地下党”了,而是带领13亿中国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光明磊落的执政党,没有什么藏着掖着的,应最大限度地让党员群众了解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现状以及前瞻性规划。这既是充分保障党员知情权的要求,同时也是展示执政党政治开明、党务透明的最佳时机。除了公开清理结果之外,还应该采用多种措施多个渠道加大宣传的力度,使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党内法规意识,知规、懂规、敬规、守规。

第二,及时将清理结果与党内的科学立规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在清理工作中应该从找规律的角度,系统研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律,分析那些被废止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何被废止?它们在党的建设史上发挥着哪些积极的作用,又有哪些值得吸取的教训。只有从历史中,我们才能发现它们的价值,从而提高新形势下党内立规的质量。在此基础上,加快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对于那些应该制定而没有制定的基础性、主干性的党内法规加紧研究,尽快出台。党内法规的“良法之治”始于有“良法”,有了“良法”才能谈党内的“善治”。

第三,加大对党内法规清理结果的研究力度。既充分研究改革开放之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经验与成就,更要注重研究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我们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开放前后三十年的关系,既不能用前三十年的历史否定后三十年的历史,也不能用后三十年的历史否定前三十年的历史。也就是说,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问题上,既要注重改革开放三十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同时也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前三十年的成就。如果有条件,还可以对1921年中共建党至1949年10月1日中共建国这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党内法规做一个梳理,充分吸取历史上的有关经验,充分发掘其历史价值。只有这样,才能以史资政,将中共党史上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和做法继承下来,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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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源、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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