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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访内蒙古党委政法委副书记陶建

2014年11月06日11:10   来源:内蒙古日报

原标题: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开栏的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全面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为此,本报今日起开设《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访谈》栏目,展现全区各界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引导和推进广大干部群众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深入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为把我区建成祖国北疆亮丽的风景线做出更大贡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如何加以正确理解、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陶建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记者: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此,您怎么理解?

陶建:全会旗帜鲜明地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美国、西方鼓吹的“法治”划清了界限。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高举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人民历史的选择,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是我们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体现。特别是近几十年来党领导人民改革开放的实践,人民更加相信在党的带领下,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完全正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是建立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法治、道德和礼制传统基础上,有深厚的土壤和渊源,反映了中华民族对法治的一贯追求。当然,我们也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洋为中用、古为今用,中华民族从不拒绝好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因为盲目照搬外国的模式,世界尚无成功的先例。

记者:全会明确,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特征。您如何看待这一重要论述?

陶建:全会在如何依法治国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坚定了党的立场,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反映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领导就是要在依法治国过程中真正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没有坚强的领导是不可能自发形成的,这个坚强的领导就是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依法治国总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记者:怎样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陶建:全会既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也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还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就要求我们把握好两个关系。

一是党纪与法律的关系。党纪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本身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是通过法律载体表达出来的党的意志。但党纪严于法律,比如党的八项规定,自治区配套的28项规定等,很多就比法律严格,这就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二是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党,从严管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都应当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记者:如何实现党对依法治国的正确领导?

陶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主要是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全会提出了“三统一”“四善于”,就是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记者 黄永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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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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