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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2014年10月27日12:31   来源:河北日报

原标题: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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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系列表述,正在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进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厘定了清晰的“路线图”。

党内重要文件首提“依宪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了,一张依法治国的新的“路线图”也由此展开。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重要文件里明确提出“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概念。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对此格外看重。他和李步云、江平一起被学界尊称为中国“法治三老”,他说:“这是公报里一个重要的亮点,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几次会议上提到的。”

的确,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刚刚20天,习近平就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今年9月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讲话中再次强调这一理念。

关注有关信息,多位专家认为,这次四中全会公报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只有推进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才能将形式上的法治逐步上升为实质上的法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解读认为,对于党来说,依宪治国是一个要不要把统治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的问题,要不要履行对人民的承诺的问题,要不要使得整个法律体系不会发生矛盾、一以贯之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不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

而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刘小妹则认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可以通过依宪治国形成一个平台,三者在宪法之下达成统一。

另有专家解读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宪法也不例外,没有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依法治国的目标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而宪法实施情况如何,完全可以视作依法治国情况的“标尺”。

坚持依宪治国,在具体实践中还面临着挑战和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与利益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宪法权威受损害,社会上不按照宪法办事的现象时有发生。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纪宏则认为,依宪治国主要讲的是依法治国的具体策略和方法,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前提是党的领导,重点在要依据宪法治理国家。

莫纪宏说,公报提出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立法要是不依据宪法,宪法就等于被架空了。所以四中全会公报特别强调了宪法对立法工作的指导作用。依宪治国要抓好几项工作: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和依宪立法。

健全宪法监督制度,违宪审查呼之欲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

这是“宪法监督制度”载入1982年宪法之后,首次写入中共中央全会的重要文件。

“对违宪行为的一次及时追究,要胜过一千次对宪法条文和价值的宣讲。”专家介绍,“宪法监督制度”入宪32年间,国内还没有对某部法律、规范性文件或其中某个条款进行合宪性审查。

如此背景下,公报中完善这一制度的新提法格外引人关注。其中,围绕“为什么要实施宪法监督?谁来监督?怎样监督?”有关专家做出了解读。

“没有监督制度,宪法就是没有牙齿的宪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认为,“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性,必须建立宪法监督制度。”

郭道晖则介绍,一些只照顾本部门本地区狭隘利益,却侵犯了整体的、公民的利益的法规和红头文件,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在制定的程序上越权及违反立法程序的现象,实质上是违宪的。

国家最高领导层已经注意到违宪的情况在全国不同程度存在。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谈及宪法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

当前,世界上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两种,一种是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另一种是专门机关违宪审查制,专门机关的名称多为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之一,就是“监督宪法的实施”。

完善这一制度,法学界人士比较集中的意见是在全国人大成立专门宪法监督机构。

有专家指出,一个宪法学基本常识是:宪法监督、违宪审查主体对宪法争议的裁决,必须对本国一切公权力机关有法律约束力,否则有关裁决就不是真正的宪法性裁决。

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思路是,可在全国人大现有九个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上,再设置一个宪法监督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和最有水平的法学家组成,针对违宪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告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后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抽象地进行违宪审查,意义不是很大,因为公然违反宪法的明文规定不太会出现。”季卫东则认为,法制统一,人权保障,应当是违宪审查最重要的两个功能。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让宪法“活”起来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解读认为:“这是一个全新的提法,对宪法的解释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实际上是要让宪法‘活’起来。”

“宪法很多条文都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中需要解释。”莫纪宏表示,没有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就会落空。

武汉大学教授秦前红则认为,改革进入深水期,经常会出现立法之间“打架”、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打架”,为了法制的统一,一定要有一个统一解释,不能谁都有宪法解释权,谁都是宪法裁判官。

“1982年宪法修改多次,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国家和社会发展。但并不是所有问题都必须通过宪法修改才解决,建立宪法解释机制则是一种途径。”浙江大学教授钱弘道表示。

宪法解释被法学界认为是当前法治建设的短板。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第一项职权,就是“解释宪法”,然而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没有行使这一权力。

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近年成为法学界的一个重要呼声,也有专家致力于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寻求“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思路。

围绕宪法解释的主体,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认为:“我们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用大量的司法解释来代替法律解释,有时甚至代替了宪法解释,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有法学家指出,现行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绝对不可能实行普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宪法。

注重激活已经具备的制度或者机制,专家建议可以将《立法法》第90条规定的机制与宪法解释有效衔接。

《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五大机关可以对法规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要求。这五大机关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该条款还规定公民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清华大学宪法学教授林来梵认为,可以由公民借助个案来激活“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因为这一机制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存在激活宪法解释的足够动力。

(新闻纵深稿件 记者董立龙综合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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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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