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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力之手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透析

孟德成

2014年10月27日15:1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斩断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力之手

“闲不住”的权力之手干预司法花样翻新

目前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在各地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甚至已经被一些人视为理所应当。据新华社报道,一位在基层做过书记的领导干部不无忧虑地说,在当市委书记时,有人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他回复说,法院独立审案子,自己无权干预,结果这位请托人拍着桌子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

确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具体事例时常见诸媒体,基本上,其手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发函警告型。2010年10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发生违法强拆事件,一村民被强拆者棒击致死。事发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瑞军等17人获刑,被告人不服上诉。此案历时近3年,2013年9月,太原市中院依山西省高院裁定重审此案。死者家属在庭审时发现了两份由事发当地政府发给两级法院请求“慎重量刑”的函。

对法院发函请求还算客气的,而发出带有警告语气的公函就完全抛开对法律的应有遵从了。重庆农民付强的蛙场被划入了重庆李渡工业园区,在补偿没谈好的情况下,施工者放炮开山,大批蛙在炮声中死去。付强由此与爆破公司展开了诉讼。不幸的是,这场官司打输了。2010年6月,付强的律师查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份当地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

——红头文件要求型。这一类干预一般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为了当地经济发展、为了维稳大局等,以政府文件形式对法院提出要求。2014年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红网上发帖称,湖南省双峰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上面还有市领导的批示。

——会议“判决”型。2010年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械斗。媒体调查发现,这一事件的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这起案件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面对生效的判决,该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地方保护型。一些地方领导为“保护”本地企业,明示或者暗示法院系统怠于执行外地法院对于本地企业的判决书、裁定书,导致外地企业即便赢得了官司,最终得到的也只是一张“法律白条”。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或者领导干部以资金、财物、职务升迁等进行诱惑,或以威胁、恐吓、诬陷等手段干扰政法干警执法办案,更多不留证据、口头传达、言语暗示的干预手段甚至无法留下痕迹。

记录、通报、追责制度关键是落实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宪法关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表述。但是在具体法律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规定却存在空白。我国的“妨害司法罪”只包括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而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却没有相关罪名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很少有官员因干预司法获罪或被问责。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专家认为,这项制度如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如何保证责任追究到位值得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超英表示,制度设计是好的,但落实过程中困难重重。比如一个案件,市长给法院院长打电话干预,院长不报告如何记录?如果由法院进行记录,院长不让记录的话,还能不能保证记录到位?因此,这项制度如何监督很重要。在重大案件的审委会会议上,院长应该把党政领导对案件的想法说出来,并记录在案,一旦以后出了事,就能进行追责。如果是政府领导干预,应该由人大进行监督,如果是党委书记,就应该由纪检部门监督追责。

其实,对于如何记录,最高法出台过相关制度和办法。2011年2月,最高法曾出台规定,建立过问案件者“全程留痕”制度。2013年10月,重申“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将全程留痕”。

一些地方也出台具体规定,明确如何规范处理领导干部“打招呼”以及相应的问责办法。

200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规定对各种涉案反映人,应告知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请求;对坚持要求面谈反映的,应通过正常的来访途径公开进行;属于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来访反映的,应按接待来访的规定在法院机关公开进行;对领导同志口头转达涉案反映,未批转书面材料的,应制作电话记录或工作记录,再转批交办。

2013年,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凡是违反规定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肃查处人情案、关系案。

司法去地方化乃釜底抽薪之策

领导干部能够干预司法,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权与地方党政权力之间实质上并未建立起强有力的绝缘设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外力。因此,学界以及实务界的共识是,司法必须去地方化,才能从根源上杜绝干预。

山东省委托执行“铁军”的例子可以从一个侧面证明,去地方化对于防止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效果。在2000年,山东高院将全国各地委托山东法院执行的案件,统一指定给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案件执结率由过去的7%提高到70%。济南铁路运输中院执行局局长王荣历接受采访时曾说:“我们是专门法院,人财物都不受地方政府的管理,而且案件是省高院指定的,这样在执行中,较少受到地方的干预。”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出了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10月24日召开的党组会议提出,尽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认为,一个巡回法庭管理几个省,可有效克服司法地方化这一问题。这为破除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树立起了一座“防火墙”,确保审判的独立与公正。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表示,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实际上就是法院和检察院脱离地方,按照司法规律进行重组,各类案件的审判将变得更为独立,极大地促进法院的公正审判。

今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央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其中就包括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内容。

专家认为,这一举措,有助于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一方面,司法机关自身“立”了起来,这有助于其回归法律实施者的本色;另一方面,摆脱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依附关系,让法律不再成为行政权力的工具,杜绝权力之手对司法的控制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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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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