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石同志,曾用名陈文哲,1918年2月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1936年12月参加革命工作,193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8年12月至1948年5月,丁石同志历任河北省新乐县人民武装区大队长、游击队长兼人民武装总队长、县公安局局长,晋察冀公安总局公安队长兼教导队长,河北省广灵县社会部部长兼公安局局长,定州市社会部部长兼公安局局长。1948年6月至1953年10月,先后任豫西二分区公安局副局长、郑州分区公安局副局长、郑州专区地委委员兼公安处处长,省公安厅人事处处长、政治部副主任。1953年10月至1960年11月,任省公安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兼公安总队党委书记。1960年11月至1967年8月,先后任信阳地委书记处书记、新乡地委书记处书记、省委监委副书记。1967年8月至1972年5月,下放“五七”干校、农村插队劳动、在洛阳整党学习。1972年5月至1979年9月,历任洛阳轴承厂革委会副主任、党委书记,省革委工交办公室副主任,驻马店地委第一书记、地革委会主任。1979年10月至1988年1月,历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省直政法分党委书记,省委纪检会筹备组副组长、省委政法小组副组长,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先后兼任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1991年1月离休。
丁石同志是中共十二大代表,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届、六届、七届省人大代表。
1942年,在担任河北省广灵县社会部部长兼公安局局长期间,他机智勇敢,出色完成了争取伪军的任务,为保护干部赴北山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丁石同志在新中国成立前后长期从事公安工作,殚精竭虑、呕心沥血,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我省社会治安形势好转和公安队伍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我省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1960年11月,丁石同志先后担任信阳地委书记处书记、新乡地委书记处书记、省委监委副书记。他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指示,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计个人名利得失,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为解决三年自然灾害的严重困难,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化大革命”期间,丁石同志被错误审查,遭受残酷斗争,被打致残,政治上、精神上、身体上都受到极大摧残。在身处逆境的情况下,他无私无畏,刚正不阿,始终保持对共产主义事业的坚定信念,始终坚定不移地相信党和人民,充分体现了一个共产党员在特殊历史时期的高贵品质。1978年12月30日,省委为丁石同志彻底平反,恢复了名誉。
1979年10月,丁石同志担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正值“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司法制度建设正在逐步恢复并开始较快发展。他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两法”关于办案时限和公开审判的规定,对我省法制建设、法官队伍建设和公正司法做出了突出贡献。1983年4月,丁石同志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并先后兼任常委会秘书长、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他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高度重视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988年1月,丁石同志离开了领导岗位,1991年1月离休。离休之后,他仍然保持着旺盛的革命斗志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关心党和国家大事,关注河南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积极为河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丁石同志在70多年的革命生涯中,经受了战争年代和艰苦环境的考验,对党、对人民、对共产主义事业忠心耿耿,为党和人民贡献了毕生精力。他孜孜不倦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博览群书,有才有识。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具有探索创新精神。他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拥护党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他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工作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他作风民主,平易近人,从善如流,善于团结同志。他光明磊落,一身正气,艰苦朴素,为政清廉,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关心爱护干部,严格要求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丁石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战斗的一生,是为党和人民无私奉献的一生,是为共产主义事业不懈奋斗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