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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邓小平法治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田忠宝

2014年09月28日08:5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邓小平同志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者,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创立者,他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提出了科学系统的法治思想。这些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是邓小平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邓小平法治思想,对于我们科学把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论述和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邓小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精髓

在现代社会,“法制”与“法治”是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词。“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依法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在邓小平阐述其法制思想的所有论述中,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都是“法制”一词,“法治”一词出现只有极少几次,如“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那么,能否据此说邓小平法制思想仅仅是就静态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而缺乏理念和原则意义上的法治内容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我们不能仅仅从字面上来看,应当从精神实质上去领会邓小平关于法制论述的核心要义。全面分析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就不难发现,在他所使用的“法制”一词中是包含了法制和法治两种不同含义的,其精髓或核心就是依法治国、实行法治。邓小平将传统的“法制”升华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使我国的法制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邓小平的法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据统计,在《邓小平文选》第1—3卷中,论及民主法制内容的文章有100多篇,涉及当代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各个领域。其主要内容和理论贡献,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了民主法制的至高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经制定过一些法律,但由于对民主、法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长期存在重人治轻法治现象,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致到十年动乱时,法律制度几乎被践踏殆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探索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了民主法制的地位和作用,并揭示了民主法制与社会主义必然的内在联系。他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经常是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放在一起看待和论述的。他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宽阔视野中把民主与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反映出这种法制是与专制的法制相区别的,它明显蕴含着现代“法治”的思想。

(二)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针和基本要求。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句话后来写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成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和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就是要制定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立了法就要依法办事,如果立了法而法律得不到贯彻执行,不仅等于没有法律,而且还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邓小平强调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将此写入宪法。为了避免出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阶层和特权人物,邓小平提出要依法打击特权现象,同时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要有专门的机构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邓小平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它们共同构成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和要求,今天仍然适用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邓小平还强调要加强法制教育,只有使人人都懂得法律,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不仅不违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我们的国家才能真正成为法制完备的国家。

(三)高度重视经济法制建设。在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后,邓小平对加强经济领域法制建设高度重视,围绕为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制保障发表了一系列论述,主导采取了许多重要举措。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强调经济活动要法制化,致力于建立适应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体系。邓小平通过总结计划经济违背经济规律发展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的思想,为我国加强经济立法,运用经济法规管理经济指明了方向。二是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党的工作重心转移以后,由于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一些地方和部门容易产生忽视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倾向,而且改革开放和搞活经济,新旧体制交替中也容易产生某些漏洞,往往使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起考验,走上经济犯罪的道路。1982年4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强调指出:“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肯定要失败”。在改革开放初期开展的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就是从严格执法入手,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的重要法治保障。

(四)深刻阐述了执政党和法治的关系。邓小平明确指出,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法制的关系。首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其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遵循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原则,而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都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其尊严,保证其实施。这一原则已经被写入宪法和党章之中。邓小平强调:党不要干预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全党同志要学会运用法律;党的政策不要同法律相抵触;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严格地遵守法律;严格执行党纪,反对党内特权。

二、邓小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历史贡献

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首要的是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邓小平在上世纪80年代提出,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在这个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系列理论创新成果,发挥了指导作用,特别是邓小平法治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作出了重要的历史贡献。

(一)加快立法,逐步完善法律体系。在邓小平“加快立法、逐步完善”思想的指导下,从1979年开始,我国的立法步伐大大加快。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邓小平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邓小平亲自指导了宪法的制定工作,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20多年时间里又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到2011年2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近8600件。

(二)建立了比较齐全的法律部门。邓小平强调要加强各种必要的法律的制定。在这一思想指引下,经过30多年的努力,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发展,各种部门法的制定协调推进,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部门体系。

(三)形成了统一而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邓小平关于“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的精神,我国开始对立法体制进行改革,而且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此后制定的宪法和修订的地方组织法都对立法体制改革作了探索和创新。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标志着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立法,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

此外,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在司法、执法等领域改革发展实践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和进步,也是同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分不开的。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奠基作用,其历史贡献我们将永远铭记。

三、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法治思想,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邓小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一系列创新理论指导下,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不懈探索。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目标以来,我国一直沿着这个方向稳步前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建设“法治中国”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这些论述是对邓小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指导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思想武器。我们要继承邓小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立足当前实际,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

(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内涵包括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由此可见,我们的依法治国既同过去那种重人治不重法治的状况相区别,也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划清了界限。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保障。

(二)以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涉及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治理主体、治理理念、治理内容和治理方式等内容,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离不开法治的轨道。我们要增强法治意识,通过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致力在法治轨道上提高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要求,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努力做好各方面工作。一是坚持科学立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现在要在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上下功夫,当前应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工作,确保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于法有据。二是坚持严格执法。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三是坚持公正司法。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四是坚持全民守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在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的基础上,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促使人们敬畏法律、知行合一,努力创造“人人守法、事事依法”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中共山西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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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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