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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4年8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 飞

2014年09月01日07:0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14年7月1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以下简称“行政长官报告”)。8月18日,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议程,并委托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和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8月26日,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行政长官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该决定还重申了香港基本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即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2017年的临近,现在需要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作出决定。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报告,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行政长官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香港社会有关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意见和诉求,既反映了共识,也反映了分歧,是一个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审慎、稳步推进,防范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源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严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央在制定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时就明确提出了“港人治港”的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回归十七年来,香港社会仍然有少数人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缺乏正确认识,不遵守香港基本法,不认同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治权。在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香港社会存在较大争议,少数人甚至提出违反香港基本法的主张,公然煽动违法活动。这种情况势必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损害广大香港居民和各国投资者的利益,损害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必须予以高度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负有宪制责任,有必要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一些核心问题作出规定,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确保行政长官普选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规定的正确轨道上进行。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认为,尽管香港社会在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但社会各界普遍希望2017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为此,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可同意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同时需要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作出必要规定,以利于香港社会进一步形成共识。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不作修改。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行政长官报告的审议意见,并认真考虑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和行政长官报告提出的意见,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现就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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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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