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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10周年

尹广泰:邓小平视野中的制度建设

2014年08月19日09:19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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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年前,邓小平在提出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任务时说,这个任务“我们这一代人也许不能全部完成,但是,至少我们有责任为它的完成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

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作出了开创性的重要贡献。

立足国情:为制度建设确立方向

对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邓小平早就有比较深刻的认识,第三次复出后,他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解决不了,经济工作和各项工作都不可能有效地前进。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关系到社会主义能否赢得对资本主义的比较优势。

邓小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规划了具体目标,概括起来就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并且造就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邓小平认为,这是检验党和国家制度究竟好不好、完善不完善的三条标准。

对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邓小平提出了十分明确的原则:

第一, 坚持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

第三,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和资产阶级的影响。“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到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封建思想有时同资本主义思想又互相渗透,因此,也不能丝毫放松肃清影响。

第四,扎实有序地稳步推进。“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方针必须坚持,但是,方法要细密,步骤要稳妥”。

在“文革”结束后及苏东剧变的背景下,中国到底走什么路、建立什么社会制度,人们有分歧、有争论、有杂音。邓小平同志为制度建设确立的这些目标和原则,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初级阶段的现实要求统一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面向现代化:全力推进制度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根本的政治经济制度、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和确认、保护这些制度体制的法律体系三个层次构成的。

(一)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

“文革”结束后,不断有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保障我们国家长治久安心存疑虑,主张中国效仿西方国家,建立以三权分立为基本特征的民主制度。1989年,社会上甚至出现了否定这一制度的思潮。对此,邓小平多次斩钉截铁地指出:“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的三权鼎立制度”。“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因为它“最符合中国的实际”。

最早将多党合作制度提升到政治制度层面的是邓小平。他指出:“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首先对民主党派的性质作出新的概括,明确指出各民主党派是“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在他的倡导下党中央经充实、发展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确定为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准则。1987年,在审阅十三大报告稿时,他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一句旁亲笔加上“协商”两个字。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989年12月,又将“下”字去掉,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概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入了制度化建设的新阶段。

(二)探索和创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多种所有制并存。邓小平思考十余年之久,作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论断。正是以他的理论认识为指导,我们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形成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体制有机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大创造,是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过程中的一个伟大创举。

(三)改革和完善建立在根本和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基础上的具体制度。

在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的同时,邓小平首先把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他在1980年8月的一篇著名讲话中,列举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存在的严重弊端,指出这些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地脱离广大群众。”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邓小平进一步提出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的要求,仅1986年他就近20次提到这一问题。他晚年,围绕农业发展要实现“两个飞跃”、健全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制度、依靠法制反腐败、政治体制改革重在四个坚持、权力下放、精简机构等重点问题,对制度体制建设进行了深刻论述。他着眼事业大局,以身作则,带头践行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为实现党和国家最高领导层的有序更替奠定了制度基础。

(四)指导和推动宪法修改与刑法等重大法律的制定,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指导原则。

修改宪法,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一项重要工作。邓小平对此相当重视,作出“更加完备、周密、准确” 的指示。针对新中国成立29年后,全国不仅没有一部刑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的局面。邓小平提出要加快立法,除刑法外还要制定一系列法律。

加强法制建设是邓小平一贯的治国理念。他认为:建设高度的民主和健全的法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任务;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关键,经济活动要法制化,用制度创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这些主张,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明确了指导思想。

(责编:张湘忆、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