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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

河北: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按职保办法缴费

 

2014年08月12日08:32   来源:《河北日报》

原标题: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按职保办法缴费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 个体工商户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费

《意见》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雇主个人和所有雇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可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继续缴费地为我省的,符合在企业继续就业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个人选择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的,延长并连续缴费满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按照延长缴费满5年缴费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开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的,直至缴费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参保缴费

对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性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除外)后,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参保缴费,不得以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方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整体在中介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单位参保办法办理参保登记。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者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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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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