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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长安:全面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

2014年07月16日09:42   来源:《求是》

原标题:全面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强调,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关键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做到守土有责。“两个责任”的提出,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经验的新概括,是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要求,切实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一、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

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和执行党的纪律的职能部门,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

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的地位作用决定的。《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把执纪监督作为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在不同历史时期,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但最根本的职责始终是执纪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负监督责任,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对纪委的地位和作用作出的清晰定位,提出的明确要求,对于指导各级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使命具有重大意义。

落实监督责任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现实要求。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对惩治和预防腐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纪委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的纪委大包大揽、职能泛化、聚力不足的现象比较严重,极大地影响了监督效果。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解决好主次不分、力量分散、越权越位等问题,明确职能定位,聚焦主业主责,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落实监督责任是保证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的客观需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监督责任是保证,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实践证明,一个地方或单位纪委监督主体意识强,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有力,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就能落到实处,主体责任就能落实到位。反之,纪委监督主体错位、缺位、不到位,监督措施软弱乏力,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就必然受到影响。纪律检查机关要深刻认识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不能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也不能只强调主体责任而推卸、弱化监督责任。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查办案件、作风建设,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协助和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实现两个责任良性互动、共同发力。

二、准确把握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必须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履行党章赋予的执纪、监督、问责职责。

首要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协助党委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坚持履行监督责任必须对党委负责,围绕党委中心工作谋划和推进执纪监督工作。协助党委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责机制,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重要职责——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要加强统筹协调,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明确相关部门应担的责任,切实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寓于深化改革全过程。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具体办法,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专门职责——开展执纪监督和查办腐败案件。要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加大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开展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查处那些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三、着力转变落实监督责任的方式方法

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必须转变纪委大包大揽、单打独斗的惯性思维,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创新监督理念,转变监督方式。

对专责工作,在牵头抓总中体现作为、落实监督。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查办案件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责主业,责无旁贷。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知其可为而善为,集中优势兵力,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对协同工作,在组织协调中发挥作用、落实监督。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纪委要做到牵头不包办、监督不替代、协调不越位。特别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办法,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对各地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强化指导中提供支持、落实监督。纪委应当充分发挥作为专门机关的优势,对地方、部门反腐败工作存在体制机制漏洞或工作薄弱环节的,要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对政策界限不清、把握不准的,要及时提供政策指导,支持和帮助各级各部门更好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对服务和监管部门的工作,在督查问责中形成声势、落实监督。对各部门的业务监管责任,纪委不能包办和替代,应当把首次监督权交还主责部门,纪委主要通过“再监督”,及时发现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职履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执纪问责,以促使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四、切实加强落实监督责任的组织保障

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执纪监督的组织领导,为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是各级党委、纪委必须认真落实的重大任务。

强化党委的组织领导。党委要经常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常研究、常部署,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积极支持纪委履行职责,尤其是支持查办案件工作,对腐败问题敢于揭丑、敢于亮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

完善纪检工作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部署。“两个责任”的提出,是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内从工作机制上解决问题的创新举措,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认真落实好《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不断强化执纪监督的内生动力。

加强执纪监督队伍建设。要认真落实“两个全覆盖”要求,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理顺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关系,科学配置人员力量,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提供有力组织保障。(作者: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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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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