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隽
人民陪审,是推进司法民主,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审判工作的重要渠道。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力争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左右。
一年过去了,全国许多法院提前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在增加数量的同时,如何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质量,克服长期以来“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弊端?浙江宁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4︰1,人民陪审员否定了审判长的意见
今年4月,因40万元的债权纠纷,赵某将傅某诉至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发现,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证据全部承认,原被告双方几乎“手拉着手”来到法院要求对此案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法官的怀疑。
这会不会是一起伪造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诉讼呢?承办法官十分慎重,毕竟涉及40万元的债权,如果债权是真的,法院却贸然认定为假,将给债权人带来很大的损失。
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何不让更多人来判断?
于是,江北法院决定采用去年年初推开的“1+4”大陪审模式:先从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抽选8人,再根据对方的时间、意愿和专业背景确定4人作为该案的陪审员,与承办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
6月16日,合议庭召开了庭前会议,审判长向4位陪审员告知了职责和规则,特别是证明标准。在熟悉了基本案情后,审判长给陪审员布置了一个题目——调查判断该案是否涉及虚假诉讼。
6月18日,该案如期开庭。庭审时,4位陪审员轮番发问:何时借款的?现金支付还是银行转账?为什么只有一张借条而无其他凭证……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进行合议,陪审员首先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我不认为这是虚假诉讼。我从事多年企业管理,对于这类临时借贷非常了解,被告之所以承认这笔借款,是想通过法院裁判给原告一个‘定心丸’,待将来资金充裕时归还。”陪审员、宁波康赛妮毛绒制品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主任殷小峰说。
“虚假诉讼的证据链往往会做得天衣无缝,但该案的证据链太粗糙了,不像人为编造的。”“如果债权是真的,我们认定为假,造成损失不好弥补;相反,如果债权是假的,我们认定为真,第三人还能通过诉讼获得救济。”“虚假诉讼面临刑事制裁,两人都不差钱,为了40万元冒这么大风险,不值得……”
经过合议,4位陪审员形成一致意见,认为该案并不涉及虚假诉讼。这和审判长的观点截然相反。4∶1,人民陪审员最终否定了审判长的意见。
像江北法院这样,由人民陪审员确认事实的“1+4”大陪审模式,在全国尚属首创。
据江北法院院长周兴宥介绍,“1+4”大陪审模式适用于事实争议大但法律适用相对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在法官主导案件审理程序的前提下,把案件事实认定的主导权交给人民陪审员,法官发挥辅佐作用;而法律适用主导权仍由法官行使,人民陪审员从社会效果方面发挥辅佐作用。
4︰1,法官的法律专业意见会不会被忽视
4∶1,人民陪审员的权重变大了,会不会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官的法律专业意见被忽视?
“不会。人民陪审员主导的是事实认定,这主要依靠经验、阅历以及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当前年轻法官比重过大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丰富的社会经验是优势,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法官认知的不足。”周兴宥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现实中,法官太讲逻辑,有时忽视了经验,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可以为公正断案提供另一种思路。”
江北法院副院长葛先国认为,法官交出了事实认定的主导权,但更为重要的法律适用主导权仍归属于法官;法官把握着案件审理的全部流程,哪怕是事实认定,法官仍主导着证据的排除规则的运用和事实真伪不明时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起案例能较好地说明“1+4”大陪审模式下,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的优势:
2013年8月12日,江北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诉称,她与男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应该分割,因为买房时,她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而男方认为,这套房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买房时,他与女方只是因共同经营皮鞋店、粮油店而居住在一起,属于雇工关系。
两人究竟是男方所说的“雇工关系”还是女方主张的“事实婚姻”呢?这可难坏了不到30岁的法官姚薇。
江北法院决定采用“1+4”大陪审模式审理此案。请来的人民陪审员有两名是40多岁的妇联女干部,两名是退休的男性司法调解员。
庭审从中午1点半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人民陪审员们轮番发问,问得很仔细。“有没有发喜糖?相互怎么称呼?邻居的看法是什么?购买房子的出资情况是怎样的?……”最终,人民陪审员们一致认为,两人的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
出乎意料的是,宣判后,男女双方的对立情绪没有了,还都给法院送来感谢信。“不论结果如何,法官和陪审员耐心的倾听、仔细的调查让我心服口服。”
“对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等事实认定,人民陪审员完全可以胜任。而对普通同居时财产如何分割等法律适用问题,仍由法官主导。”姚薇说,作为外省籍的法官,她很难设计出如此贴近当地婚俗的问题。
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章军介绍,宁波中院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也采用“1+4”大陪审模式,人民陪审员大多由具有技术经验的专业人士担当。
4︰1,能改变陪而不审的积弊吗?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积弊已久。宁波的“1+4”大陪审模式真能改变这一积弊吗?
“法官布置‘作业’,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就能有的放矢发问。”葛先国说。
江北区统战部综合科科长郑刚是新当选的人民陪审员,他平时爱好炒股,在陪审一起委托交易纠纷中,这一爱好发挥了作用。
该案中,被告提出,原告口头委托他进行股票交易,因此对股票损失被告不必承担责任。双方就此事实问题争执不下。审判长把“判断原告是否口头委托被告交易股票”作为作业布置给陪审员。
庭审时,郑刚对被告提了一个问题:“原告的股票交易账号密码,你记在本子上了吗?”被告一下愣住了,过了会儿回答道:“没有”。郑刚追问道:“你有这么多代理的客户,密码不记在本子上,不会弄混吗?”被告一时语塞。凭着这一细节,郑刚认为被告所说的不是事实。
“那一刻,我有一种成为福尔摩斯的感觉。为了查明真相,整个庭审我都认真地听和问。”郑刚说。
“人民陪审员主要负责事实认定,改变了以往因专业知识欠缺而不敢发问、不敢合议的状况。”殷小峰说,人民陪审员能“做主”了,积极性也提高了。
春江水暖鸭先知。对于合议庭的变化,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感受最明显。在第一起适用“1+4”大陪审模式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用了很大精力去“说服”陪审员,这和过去形成了鲜明对比。
“以前庭审时,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听,有时听着听着就睡着了。现在,人民陪审员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很高。我们也做了调整,力图用更通俗易懂的语言影响人民陪审员。” 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培尔说。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1+4”大陪审模式。根据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为3人。因此,江北法院的尝试仅限于民商事案件,而且案件必须符合“事实争议大但法律适用相对简单”。
葛先国认为,“1+4”大陪审模式的核心不在于是1∶4还是1∶6还是其他,核心在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相对剥离。
此外,专家建议,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细化庭前会议内容、严格案件合议程序、制定防止干扰措施等,都应该加以研究,成为此项改革尝试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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