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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

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清理内容范围、纪律要求等作出解读

李川

2014年05月28日08:34   来源:天津网-数字报刊

原标题:本市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

核心提示

■ 集中清理从5月20日至10月底分为四个阶段

■ 清理范围包括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企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不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 报酬包括兼职(任职)领取的薪酬、奖金、津贴,以及获取的股权和其他经济利益等

■ 违规取得的报酬一律收缴,统一上缴市财政

■ 不如实登记、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清退的,按顶风违纪论处,从严从重处理

■ 市纪委监督举报电话:12388

市委组织部监督举报电话:12380

本市在全市范围开展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工作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引起反响,昨日,记者采访了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集中清理工作的相关问题作出解读。

据悉,集中清理工作,从2014年5月20日开始至2014年10月底结束,分为双向清理、摸清底数,对照检查、整改清退,查遗补漏、重点核查,全面总结、逐级报告4个阶段。目前,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方案》和全市专项会议的要求,正在开展登记清理,摸清底数工作。

集中清理目标:在2013年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职(任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进行全面清理并予以纠正。通过集中清理,切实纠正存在的违规问题,提高领导干部思想觉悟,做到明是非、懂规矩、守纪律。

集中清理范围: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不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清理内容为两个方面六种情形:违反规定兼职(任职)方面,包括现职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经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的领导干部,兼职超过1个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或者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连任超过两届的。兼职(任职)取酬方面,包括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领导干部经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任职)但违规领取的报酬。报酬包括兼职(任职)领取的薪酬、奖金、津贴,以及获取的股权和其他经济利益等。

纠正和处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在清理工作前经批准兼职(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履行批准手续;对未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免去或者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履行有关手续。对未经批准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或者经批准兼职(任职)但违规取得的报酬,一律收缴,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汇总后统一上缴市财政。

集中清理工作的纪律要求:在集中清理工作中,如实登记,自查自纠,主动上缴违规所得的,可免于纪律和责任追究。对不如实登记,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清退的,一经查实,按顶风违纪论处,从严从重处理。对集中清理工作要求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查处的典型违纪违法问题公开通报曝光。

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对集中清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为主责部门,具体负责集中清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集中清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群众满意的效果。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核查处理。市纪委监督举报电话:12388;市委组织部监督举报电话:1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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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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