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石军
4月25日,经习主席批准,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5月1日,总政治部发布《总政治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两个《决定》对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军委纪委197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的361件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废止55件,宣布失效34件,其余272件继续有效,其中18件将作出修改。
2012年6月中央部署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来,军委和总政领导对军队清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给予有力领导指导。经军委批准,总政于2012年9月印发《关于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范围标准、方法步骤,对清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整个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军委法制局、总政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第一阶段清理范围的361份文件逐一审核鉴定、认真研究,准确稳妥提出清理意见,推动了第一阶段清理工作顺利完成。这次军委和总政相继发布《决定》,就是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阶段性成果。
《决定》强调,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军委和总政指示要求的贯彻执行。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对需作修改的,要加强统筹协调,有计划分步骤加以推进,在相关立法规划计划中予以安排;对继续有效的,要进一步加大贯彻执行力度,积极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实到位。
《决定》要求,各大单位要认真对照清理本单位党委出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作出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等清理决定,抓紧完成第一阶段清理任务。同时,要及时开展第二阶段清理工作,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清理任务。
《决定》明确,按照中央部署要求,今后一般每5年对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并在制定或者修改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对与之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文件同步进行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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