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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什么样的人?怎么选人?

让敢担当“实干者”更有用武之地

辛均庆

2014年05月15日09:06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让敢担当“实干者”更有用武之地

今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新修订的《条例》对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进行了改进和完善,明确了敢担当、重实干的用人导向,强调选拔干部必须根据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进行综合评价。选什么样的人?怎么选人?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学习《条例》后认为,应强化党组织在选人用人方面的责任,防止少数人说了算,加强对干部选任的全过程监督,让敢于担当的“实干者”更有用武之地,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强化党组织责任防止少数人“说了算”

《条例》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各方面,突出体现了党组织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既强化了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也防止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如何落实执行好《条例》关于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的规定?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鄂认为,结合省法院的实践,要重点抓好动议、推荐、差额考察、把好德才关、党委(党组)票决等五个环节的工作。如在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环节,要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票决规则。

广东工业大学党委书记苏一凡认为,《条例》一方面回应了对干部工作民主的关切,另一方面更加强调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大学的党委既要在尊重学术和行政意见的基础上,把好选拔干部的业务能力关,更要按照好干部的标准和群众的意愿,把好选拔干部的思想政治关,从严格选拔条件、严密选拔程序、严明组织纪律、严格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等方面,严把标准关、人选关、程序关、审批关、监督关、纪律关,真正建设一支讲政治、善教育、会管理的高校干部队伍。

坚持干事导向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条例》明确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

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蓝佛安指出,落实好这一规定,使加强党组织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得到有机结合,对确定考察对象工作来说,确实是一大难题、新问题,同时也是在实践中必须面对和解决、必须不断向前推进的重要问题。蓝佛安认为,应把握好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辨证客观看待民主推荐结果、健全完善民主推荐结果“多方印证”机制、明确不简单以票取人的情形、坚持实行差额考察等五个方面。

如何在具体工作中把握《条例》的正确导向,引导干部把精力放到干事创业上?郑鄂认为,应突出人岗相适、综合评价、业绩导向三个方面。比如,在确定考察对象、讨论决定人选时,可以事先设计好规则,为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干部留出一定名额,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干事创业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苏一凡认为,大学要做到公平公正地选用干部,关键是要准确地识别干部,前提是不仅要有具体的标准和方法,还要有群众的公认和业绩。对于标准和方法,《条例》一方面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另一方面把这一标准运用到了评价干部的方法中去,看关键时刻的表现,看正反双向的考察,也看综合分析的结果,用全面历史辩证的观点和联系变化发展的眼光来客观评价干部。对于公认和业绩,《条例》一方面提出了在群众中和实践中识别干部的方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实践第一的认识论;另一方面提出了干部实绩必须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旗帜鲜明地反对虚政绩、伪政绩和唯政绩。

省航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刘伟清说,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将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作为选任标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也要通过完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评价,防止唯“分”选用现象。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除了将经营业绩作为第一硬性指标外,还要综合考虑安全生产、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和谐度、员工收入水平等要素。

全程监督防止违规用人问题发生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加强对干部选任过程的监督,增强选任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才能有效防止违规用人问题的发生。”郑鄂说,近年来曝光的个别地方、单位违规用人问题,很重要一个原因是缺乏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条例》规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这是解决违规用人问题的重要举措。结合省法院的实践,郑鄂认为,在强化全程监督方面,要做到选任方案必须公开透明、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跟进、主动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严格落实任前公示制度。郑鄂还指出,端正选人用人风气,防止干部选任工作发生偏差、出现问题,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抓起。当前,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各级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同志,不仅要带头学习《条例》、熟悉各项具体规定,更要带头遵守《条例》,增强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具体到大学干部工作的民主建设中,苏一凡认为,大学内部干部工作的权力制衡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合理的分权达到权力间的制衡目的,包括上级的制约、同级的制约、纪委的制约等,以防止少数人说了算。二是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扩大群众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来实现,大学完全具备这样一个良好的民主基础。

尽快推进干部分类管理改革

有党员领导干部在学习《条例》后认为,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干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尽快推进干部分类管理改革。

郑鄂说,当前中央已经启动的法官职务序列管理改革,重点是要解决将法官与其他公务员按同一办法进行管理的问题。法官执掌国家司法权,具有特殊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要求,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应当遵循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进行管理。

郑鄂表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主要做法有:实行法官员额制,提高法官职业门槛和从业要求;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公开选拔法官,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对法官进行考察,保证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建立职业保障机制,在晋升、调岗、免职、退休等方面给予法官特殊保障,确保法官不受外界影响或干预,保证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形成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

刘伟清认为,按功能区分,国有企业可为公益性企业和竞争性企业。公益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参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委派制;竞争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实行市场化选聘。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相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也要随之转变,推行分类分级管理。

刘伟清说,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主要以“委任”为主,容易产生能上不能下、动力不足等问题。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借鉴《条例》有关任职、免职、辞职、降职规定,积极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上的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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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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