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委、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广安旅游产业,根据中省推进旅游产业发展、西部大开发、成渝经济区建设等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市、县(市、区)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根据财政增长情况增加,主要用于宣传促销、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二条 邓小平故里发展基金对旅游产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条 依法做好旅游用地规划,优先保障重大旅游项目用地。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用地指标优先统筹安排;经申报并批准纳入省重大旅游项目的,用地争取在省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
第四条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成片绿化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且承包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其非基本建设部分的土地可由用地者依法与集体土地的承包方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方式租赁使用。若涉及林权的,应依法按程序申办林权证。
第五条 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废弃厂房和库房、民舍院落、传统商业街、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产兴办旅游项目,其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第六条 投资兴办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旅游项目,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第七条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
第八条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岗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旅游景区开发、星级旅游酒店、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旅游商品生产销售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递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酒店、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以上下浮动20%。
第九条 对A级以上旅游景区每一纳税年度的业务宣传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第十条 纳入市级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政策规定属市、县(市、区)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按下限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星级旅游饭店执行一般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的价格政策。
第十二条 在广安兴办旅游企业并取得合法经营执照的投资者可在本市各城区落户,公安部门办理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旅游企业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并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第十四条 市内各金融机构对旅游企业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小额信贷、动产抵押、股权抵押、商标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产品。
第十五条 加大旅游交通发展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或参股发展旅游客运公司,开通广安主城区至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客运专线。
第十六条 旅游标识标牌及旅游通道沿线的紧急救援、汽车维修、休憩站点等设施,纳入城镇和交通建设统一规划实施。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县级以上政府签约引进的旅游开发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对组织团队到广安旅游达到一定规模的市内外旅行社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县(市、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财政、旅游等部门研究制定并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对带动广安经济转型升级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旅游商品生产、旅游商品销售、旅游文化产品开发企业,可分别参照享受工业、商贸物流、文化产业招商及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本意见所指旅游企业包括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等级旅游餐馆、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车公司,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经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旅游商品生产销售者以及旅游文化产品开发者;旅游项目包括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旅游商品开发、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文化旅游及其它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
本意见由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
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