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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系统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网络的建议

2014年04月25日13:33    来源: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原标题:关于构建系统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网络的建议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法治化是必由之路,没有农村的法治化,也就没有全国的法治化。通过农村的法治建设,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村的各种纠纷,维护农村的稳定,构建农村的和谐秩序,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因此,首先要在立法上对农村的法治建设问题加以切实的关注,通过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构建新农村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构建系统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网络,承担起普法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素养,维护农民合法权利,为农民维权提供法律服务、调处矛盾、解决纠纷的使命和功能。

要把农村法律服务落到实处,就必须先有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机构。目前,农民遇到问题需要借助法律解决时,能提供帮助的主要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区县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区县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各级人民调解委员、区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这些机构承担着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重任,对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前,这些机构在提供农村法律服务时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第一,某些法律服务项目还不能深入基层,如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还没有在乡镇一级建立服务点,农民必须到区县一级才可能获得服务。第二,提供不同类型法律服务的主体重合,导致职能不明,无法实现服务的专业化。由于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乡镇、街道司法所与所在辖区的法律服务所、调解委员会基本上是三块牌子一班人马,司法所的所长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以及法律服务所的所长由一人担任。这种现象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但在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这种资源缺乏导致的多位一体实际上削弱了法律服务的效果。第三、各种机构的法律服务之间缺乏合作和协调,浪费了农村法律服务资源,也影响了法律服务的效果,比如派出所主持的调解,达成的协议若不能得到法院的积极支持,就可能造成资源浪费。第四,城乡法律服务相脱节。各区县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对农村法律工作的开展,缺乏常规性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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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