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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系统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网络的建议【2】

2014年04月25日13:33    来源: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原标题:关于构建系统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网络的建议

我们认为,完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一方面,要结合农村的法律需求和实际情况,对各种法律服务机构定位、定型,完善其职能和分工,避免分工和性质的混乱,加强各类型法律服务机构的自身建设,在财力、物力和人力上确保法律服务职能的顺利实现。应当改变当前司法所、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服务所混同的局面,将三者剥离,各司其职。乡镇街道司法所定位于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以公益服务为宗旨,职能在于为农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其资金来源应当是政府拨款;人民调解委员会定位于宪法规定的群众自治性组织,以预防调解纠纷为职能,也需要政府拨款,但不宜纳入行政体系,应当和司法所剥离;法律服务所应当定位于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机构,以通过收取符合农村实际的低廉费用来维持自身的运转,自收自支。至于法律援助和公证职能,考虑到当前农村的实际,可以暂时将其职能归于基层司法所内,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分离,使其独立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各种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整合各种资源,构建系统化的法律服务网络体系。为此,我们提出建议如下:

第一、加强农村基层司法组织的建设。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的开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又以特有的方式和作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对良好秩序的认同。人民法院在建设新农村中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在广大农村应以乡镇为单位(有的地方可以延伸到自然村),建立、健全中心法庭和司法所等机构,建立健全巡回法庭、特殊法庭、小额法庭和临时法庭等制度,为农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端、维护权利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健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全面加强乡镇、村委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要巩固组织,规范工作,增强活力。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使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要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将乡镇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网络作用,健全和落实纠纷信息反馈机制,为基层党委、政府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发挥积极作用。要强化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和工作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

第三、完善农村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担负着组织和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指导人民调解等职能,在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担任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帮助农村各级政府和自治组织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帮助农民提高依法治村的法治化自治水平。目前,由于国家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可以在司法所内设立法律援助点,将区县一级的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到基层,为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当然,司法所的法律援助工作也可以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相结合,可以通过提供资金支持的方法使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而不用增加专门的编制。

第四,发展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积极拓展农村法律服务的范围和领域。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要立足于为当地新农村建设服务,积极为农村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公证机构也要深入基层,依法为农民办理各类涉农的公证事务。

第五、整合派出所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资源,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纳入调解员的序列中,使得派出所主持的调解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壮大农村调解的力量。

注:该提案先后得到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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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