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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审议)明确法律含义 保障正确适用

最高立法机关拟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法律解释

记者 毛 磊 彭 波

2014年04月22日08:1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涉及刑诉法的三条法律解释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进行的,可予逮捕

司法机关提出,实践中,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是否还需要符合一般逮捕条件中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各方面存在不同认识,建议予以明确。

对此,法工委建议作出法律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适用自诉规定

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符合条件不起诉的,被害人能否自行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地处理不统一。有关方面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对此,法工委建议作出法律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明确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的程序

司法机关反映,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在实践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对于确有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对于怀孕的妇女,应当出具妊娠检查结果;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组织进行鉴别。那么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二是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监狱法时,明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但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由谁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执行中做法不一。有关部门建议对此作出法律解释。

对此,法工委建议作出法律解释: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 人民日报 》( 2014年04月22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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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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