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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有严重疾病

热点解读:“薛蛮子”被取保候审

2014年04月17日08:1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者按:2013年10月,“薛蛮子”因涉嫌聚众淫乱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批捕。曾经在网络空间呼风唤雨的微博大V“薛蛮子”在看守所期间的认罪态度如何?对网络谣言的危害又有怎样的认识?前不久,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薛蛮子”谈起了他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表达了深刻的忏悔,展示出诚恳的态度,也给了像他一样的网络大V发自肺腑的忠告。

现将其高墙内的悔过、反省之语整理刊发,以警世人。

人民网北京4月16日电 (记者黄庆畅)记者16日从北京市公安局获悉:因犯罪嫌疑人薛必群(网名“薛蛮子”)患有严重疾病,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专家解读

未经批准不能返回美国

黄庆畅 杨子强

涉嫌聚众淫乱和寻衅滋事罪的“薛蛮子”为什么能被取保候审?其候审期间能不能返回美国?他还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人们关心的问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谈了他的看法。

符合法律规定,彰显人权保障

取保候审是五种法定强制措施之一,其本质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羁押,但仍然附加相应的诉讼配合义务,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操作情况,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核心的判断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而判断社会危险性的有无,需要综合考虑指控罪行的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身体条件等因素。“薛蛮子”涉嫌聚众淫乱、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认罪态度较好、身体有严重疾病等因素,表明其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并不严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不难看出,对“薛蛮子”采取取保候审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展示了法治的人文情怀。取保候审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人道主义的精神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取保候审既然是强制措施,就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施加各种法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9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也就是说,虽然“薛蛮子”是美国籍,但未经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的批准,其不能离开北京市,更谈不上离境、出国了。

同时,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上缴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随传随到,确保配合诉讼顺利进行。

违反取保候审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并不是一“取”了之

取保候审只是确保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虽然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与刑罚处罚并无直接联系,不应当将取保与最终的实体处罚联系起来理解、推断,因为所有的强制措施都不是处罚。

采取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不再追诉,也不意味着将来审判时会判处非监禁刑。取保候审与最终实体处罚之间不能画等号,因为决定二者的机理各不相同,取保候审主要考量因素是诉讼进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而刑罚考量的因素是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事责任。虽然“薛蛮子”被取保候审,但刑事追诉程序还必须依法进行,其最终会不会被判刑,会被判以怎样的刑罚,与取保候审无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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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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