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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是法院对公众和法律的义务——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代表

2014年03月12日13:15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司法公开是法院对公众和法律的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 王福成 摄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如何做到司法公开,理念非常重要。在我看来,司法公开不是司法机关可以选择的一种权力,而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公众和法律应尽的法定职责与义务,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代表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2013年,湖北省高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对司法公开的范围、程序等进行规范。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强化法官告知责任,让当事人全面了解审判流程与诉讼权利;强化庭审公开,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庭审的过程及结果,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强化听证公开,对涉诉信访、减刑假释、司法赔偿、执行异议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强化案件信息公开,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当事人及律师可按程序查询案件的相关信息及材料。

湖北省高院还强调,各级法院要强化司法政务公开,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种信息平台,加大公开力度,与媒体及社会公众开展交流互动。

目前,湖北全省三级法院都成立了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湖北省高院还在全省确定了32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在李静看来,裁判文书对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就是“法律”,其质量高低、水平如何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对此,2013年,湖北省高院制定出台了《裁判文书上网实施办法》,强化裁判文书公开,凡按规定可以公开的,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全部上网公开。

“司法公开,对于当前基层法院、基层法官来讲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当公开成为原则、不公开成为例外,这就倒逼着我们法院、法官提升自身能力与素质,对具体案件事实的判断、证据的认定、法官文字功底都会带来比较大的压力。”李静坦言。

在赴基层调研过程中,李静在多地发现,基层法官一人年均办理100起案件,而每件案件又受到办案期限、办案质量的要求,司法公开给基层法院、基层法官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量,所以需要借助科技手段来提高质量、效率。

对此,湖北省高院加强信息化保障力度,2013年制定了《全省法院信息化工作三年规划》,推进三级法院联网的案件数据信息库、审判流程管理、执行指挥中心、诉讼服务系统和科技法庭、电子卷宗、数字审委会建设,设立了自动纠错电子软件,提高司法公开的科技含量。

“用科技手段,帮助法官纠正一些技术性的瑕疵,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李静说,但技术毕竟是技术,最终还是要靠人来保证办案质量。

目前,湖北省高院建立起司法公开考核评估机制,把司法公开推进情况纳入全省法院年度目标考核和法官绩效管理,其中裁判文书的公开在考核比重中占到20%。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包含着法官的价值观,所以必须强调办案法官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工作作风要扎实、责任心要强,不能让裁判文书存在法律和事实问题。只有拿出过硬的裁判文书,才能最终赢得公众信任。”李静认为。

李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下一步,湖北各级法院会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在审判过程、裁判文书、司法事务等方面不断扩大公开范围。

“但司法公开也必须依法推进,不能忽略了公开的限制性因素。司法公开是保障合法权益,不公开同样也是保障合法权益。”李静认为,不能一味夸大司法公开作用,而忽视对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秘密及隐私权的保障。

对于不属于司法公开范畴的事项,李静表示,不能对社会公开但依然要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公开,以确保其合法诉权的实现。

“司法公开是一种手段,目的是通过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李静说。(记者 胡新桥 朱宁宁 见习记者 刘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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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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