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从培训计划与备案管理、开支范围与标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
据了解,“培训”指的是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办法》要求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各单位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办法》明确了培训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根据《办法》,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讲课费不得现金支付
《办法》还明确,严格培训费报销结算。报销培训费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记者 王茂林 通讯员 王海红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