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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干部部领导就颁发《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李 彦 记者 康 庚

2014年02月13日09:05   来源:解放军报

原标题:不断提高专武干部队伍建设法制化水平

近日,总政治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联合制定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发实施。记者就此采访了总政干部部有关领导。

问:据了解,国家曾出台有关专武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文件,为什么还要制定专门的规定?

答: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也称专武干部,是指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等基层单位专门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制定出台这个《规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武干部队伍管理工作亟待从法规层面作出规范。长期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和军委总部有关部门,围绕专武干部编配、管理、培训、待遇等问题,相继作出一系列规定。由于这些规定散见于不同时期的一些通知、说明、意见等文件中,时间跨度比较大,规范程度比较低,执行效力也比较弱。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有些规定已无法继续执行,影响了队伍建设发展和基层人民武装工作质量,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整合规范。二是专武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需要从制度上尽快理顺。随着我国基层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专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人民武装工作的落实。近年来,军地有关部门普遍建议,应尽快制定出台专武干部队伍建设规定,从源头上理顺进出关系,健全管理机制。三是提高专武干部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有法规作支撑。专武干部身处基层人民武装工作的最前沿,是动员群众和组织群众的直接责任人,是战时支援保障战争行动的一线组织者,是平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当前国家改革不断深化、国防后备力量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专武干部队伍的职能作用和优势进一步凸显,《规定》的出台实施,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基层人民武装工作,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问:可否简单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起草过程?

答:《规定》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13号)的有关部署要求起草的。起草人员到北京、辽宁、福建、内蒙古、宁夏等12个省区市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先后召开50多个座谈会,与800多名军地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掌握了专武干部队伍建设现状特别是存在的矛盾问题。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起草人员多次与军地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证。文件稿形成后,按步骤、分阶段征求了军地各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问:起草《规定》把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专武干部身份属性、工作性质、管理体制比较特殊,制度设计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与其他人员人事制度关联度高。起草《规定》时,重点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以各地实践经验为基础。这些年,许多省(区、市)相继出台了专武干部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针对性比较强,结合实际紧密,而且简便易行,基本反映了专武干部工作的特点规律,是长期实践经验的结晶。《规定》在总结梳理各地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对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加以提炼吸收,采纳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二是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在进行具体政策设计时,妥善处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关系,对原有的制度规定,有的继续沿用,有的合理改进,既保持政策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使各项政策制度之间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和互补性。三是针对专武干部特点设计制度。充分考虑专武干部组织领导的双重性、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和人员成分的多样性,对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制度安排,尽量不重复,侧重于专武干部独有内容,以便突出重点、体现特点。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十章四十二条,分别对基层人民武装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条件、来源和选配、任免和交流、业务培训、考核、待遇和保障、奖励与惩处等方面作出规定。概括起来讲,就是建立健全了9项基本制度,即:非公有制企业设置武装部申报审批制度,专武干部兼职备案和审批制度,基层人民武装部设置政治教导员制度,专武干部公开招录制度,专武干部岗位交流制度,专武干部分级培训制度,专武干部考核考评制度,抚恤优待法规双向选择制度,违反规定责任追究制度。这些制度规定,与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专武干部制度体系。

问:请您谈谈《规定》在政策制度设计上有哪些要点?

答:对照原有的一些政策制度,《规定》主要有这样几个要点:一是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设置人民武装部。随着社会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务工就业,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重要的国防后备力量储备基地,各地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民兵组织、设置武装部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管武装的原则,把握专武干部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有效利用国防建设的“民间资源”,《规定》明确党组织健全、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经省级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可以设立人民武装部和编配专武干部。二是对专武干部兼职问题作出规范。现在,一些专武干部因兼职过多过杂,无法集中精力完成本职工作,一旦出现突发情况,无法及时有效应对。《规定》明确,专武干部兼职情况须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军事工作任务较重的武装部专武干部兼两职以上应报军事机关审批。对专武干部兼职作出适当限制,有利于解决“专武不专”和“不兼不行”的矛盾,保证专武干部有足够精力抓好本职工作。三是规定专武干部年龄和任职时间上限。这些年,由于来源渠道比较窄、相关政策制度滞后等原因,专武干部队伍的流动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在一些地区,有的专武干部还是“终身制”,一干几十年,体力和精力已经不适应基层人民武装工作岗位。为解决这个问题,《规定》明确武装部长年满50周岁、副部长和干事年满45周岁的,在武装工作岗位上任职满20年的要进行交流。这样有利于对那些年龄偏大、任职时间过长的及时进行调整,以促进人员更替,实现正常流动,增强队伍活力。四是明确专武干部抚恤优待办法。《规定》提出:专武干部因参战、执行军事勤务和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伤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专武干部既是地方人员,同时又是准军事人员,参加军事活动时的任务性质、所处环境、危险程度等,与现役军人相同或者相似,根据伤亡情形选择抚恤优待办法,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体现了对专武干部的关怀优待,对他们积极参加各种军事活动具有激励作用。

问:学习贯彻《规定》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总政治部已经下发通知,对学习贯彻《规定》作了具体部署。当前,各级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第一,要深入抓好《规定》的学习教育。各级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对学习贯彻《规定》作出具体安排。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学习贯彻的方法步骤、牵头部门、时间节点。军分区、人武部在抓好本级学习的同时,要指导好本区域的学习贯彻,深入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专武干部之中,实地指导文件学习,面对面解答有关问题,使大家充分认清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掌握基本内容,明确相关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第二,要大力营造贯彻落实《规定》的良好社会氛围。军事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搞好舆论宣传,帮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文件的主要精神,了解专武干部的使命任务,了解国防后备力量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的重要地位。要深入总结宣传专武干部在加强国防建设、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突出事迹、优秀典型和先进经验。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切实形成全社会关心专武干部、支持基层人民武装工作的正确导向。第三,要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各级军事机关在抓好《规定》学习宣传的同时,要积极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对需要地方政府细化配套的制度规定,如非公有制企业设置武装部、编配专武干部、专武干部交流办法等,要协调或会同地方有关部门逐一拿出具体措施办法。要利用《规定》下发执行的有利契机,清理专武干部工作中一些不合时宜的地方性政策,以切实维护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在新的起点上不断推进专武干部队伍全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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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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