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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2014年01月26日13:47   来源:内蒙古日报

原标题: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1月24日,全区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表明: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据悉,此次审计是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由自治区审计厅和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组织全区三级审计机关,于2013年8月至9月,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自治区、盟市、旗县、乡镇4级政府截至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

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3391.98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867.2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82.82亿元。

从政府层级看,自治区本级、盟市本级、旗县本级和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分别为3.89 亿元、1139.76亿元、2170.49亿元和77.84亿元。

从举借主体看,政府部门和机构、融资平台公司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主要举借主体,债务余额分别为1525.65亿元、878.27亿元和739.85亿元。

从债务资金来源看,银行贷款、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等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主要来源。

从债务形态和资金投向看,在已支出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用于市政建设、科教文卫、土地收储、保障性住房、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支出为2765.54亿元,占88.43%。

截至2012年底,全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债务占综合财力的比例)为68.39%,低于100%的控制标准,个别债务规模较大的盟市、旗县存在偿债压力。

据了解,我区政府性债务是经过多年形成的,债务余额也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逐渐偿还。另外,用于市政建设、土地收储等债务也形成了大量与债务相对应的优质资产,这些资产可作为偿债保障。尤其是我区经济增长速度较快,发展的后劲和态势较好,为债务偿还提供了根本保障。

此次审计,摸清了我区政府性债务底数,客观地分析和反映了全区政府性债务结构、投向、风险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管理、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为今后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针对这次审计发现的个别地区债务增长较快,债务举借、管控不严,部分盟市融资平台公司清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和部分地区、单位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自治区部署,已经或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进行整改,自治区正在拟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债务举借、管理、使用行为。针对融资平台公司运营及管理不规范问题,部分地区和单位也正在组织整改。(记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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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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