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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限牌”措施解答相关问题

2013年12月18日08:18   来源:天津日报

日前,本市发布了《关于天津市试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从16日零时起对全市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管理。昨日,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接受了采访,就本市“限牌”措施相关问题做出解答。

问:政府各部门在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司法、财政、工商、人力社保、发展改革、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问:通告发布后,本市总量调控管理的具体办法什么时候能够出台?

答:市政府有关部门已起草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市政府正式发布实施。

问:这次出台的措施为什么主要针对小客车?

答:据统计,小客车的道路负荷是公共交通的5到6倍。在承担了相同出行量的情况下,小客车却占去了道路资源的70%,而公交车只占10%。目前,机动车的尾气和噪声,已经成为城市的主要污染源。而治理交通拥堵的过程本身就是对城市各类人群公共利益进行调节的过程。

问:市民平常所说的车牌号和《通告》中的指标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

答:平常说的车牌号码,是车辆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车辆牌照号码。通告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调控政策执行后,市民购置或更新小客车,应当按规定取得指标后,方可办理纳税和车牌登记业务,取得车辆牌照号码。

问:本市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小客车增量指标总量控制?

答:国内城市的车牌增量指标配置方式主要有摇号(如北京)、竞价(如上海)、摇号+竞价(如广州)等模式。天津实行“无偿摇号+有偿竞价”方式配置增量车牌,综合了几个城市办法的优点。

问:单位和个人用车是否都需要申请配置指标?

答:需要。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问:天津市小客车增量指标和配置比例如何确定?

答: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交管、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问:在16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签合同购车但未办理上牌的怎么办?

答:2013年12月16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2013年12月25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工商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公证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问:如何申请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答: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天津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亲自前往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问:有关部门如何确认预售车?

答: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2013年12月16日零时前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存单(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3年12月22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

问:二手车销售经营商存量二手小客车怎么办?

答: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2013年12月16日零时前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港口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市交通港口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问: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本市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总量调控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将有关政策告知购车人。严禁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全市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问:购车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

答:购车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办理车辆注册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本市车辆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记者 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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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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