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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深化税制改革 服务发展大局

2013年12月16日09:54   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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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化税制改革 服务发展大局

二、准确把握深化税制改革的战略部署

《决定》对今后一个时期深化税制改革作出部署,我们要全面深刻理解,精准把握要义。

保持“两个稳定”。《决定》中有两句话很重要,一是稳定税负,二是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这是税制改革的基调。稳定税负,就是要在总体上保持现有税负水平,并根据完善国家治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对税负进行有减有增的结构性调整。这既有利于保证必要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有效履行职能、增加人民福祉的需要,又在总体上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稳定市场预期,不断激发创新和创造活力。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既可以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关系,又不会影响地方财力,有利于形成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落实税收法定。这是税制改革的原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决定》关于税收法定的要求,将掀开税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新篇章。具体说来:一是完善立法。税制改革要于法有据,使深化税制改革具备健全的法律保障。需要立法的要积极推动立法,需要制定条例的要制定条例,需要修法或修改条例的要抓紧推动修改。一些重要改革措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要不断提升立法层次,推动将一些税收法规规章上升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等级。二是规范优惠。《决定》提出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法治化是成熟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将从根本上解决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过多过滥问题,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统一,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根据《决定》要求,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正税清费。《决定》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在房地产税、资源税改革中也涉及费改税问题。推进正税清费,将带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税,不仅使其更规范,而且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正税要以清费为基础,费不清则税难立。在资源税、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改革过程中,都要大力推进费改税,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收入行为。

优化税制结构。这是税制改革的要点。具体要求:一是要加大间接税改革力度,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税收具有的调控经济职能,决定了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按照《决定》要求,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特别是明年要继续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在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实施,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更好地发挥其引导社会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的积极作用。二是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促进社会公平。根据我国现行税制中间接税比重过高的状况,要按照《决定》要求,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财产税制,伴随经济发展相应提高直接税比重,并完善税收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三是要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强地方财力。完善地方税体系对于形成地方稳定的收入来源,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机制,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决定》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调节财富分配,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加快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拓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促进建设美丽中国。

支持全面改革。这是税制改革的责任。各领域改革紧密联系、相互交融,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都会牵动其他领域,同时也需要其他领域改革密切配合。税收制度是支持各领域改革的重要工具。《决定》提出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等,体现了税制改革支持各方面改革的精神。在《决定》全面实施过程中,还会不断提出这方面的新要求。要按照《决定》精神,加强税制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和配合,在不断深化税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支持各项重点改革。

(责编:吴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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