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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年11月26日17:54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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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在前锋区境内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下同)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下同),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供应

第三条 投资者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可选择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国有土地出让年限按国家政策执行,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用。

第五条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内的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不低于8万元/亩实行挂牌出让。区政府负责将水、电、路、通信、宽带、闭路等接至用地红线处,负责协调天然气管线的安装。土地既可供应平整地,也可供应原貌地。如供应原貌地,则每亩补助土地平整费用2万元,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平整土地。

第六条 租赁国有土地,按《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租金。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七条 对入驻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的企业,其用水价格享受广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同等价格。

第八条 对入驻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的企业,用电价格拟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宗工业电价,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配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按其相应的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执行对应类别的电价,按广安市物价局批准的电价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入驻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的工业企业,水、电、气供应部门对其立户及安装优先保障。允许企业在厂区内按规范要求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自行安装,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财政扶持办法

(一)区政府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正式投产前,其区级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二)对在两个年度内建成投产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区政府要求的亩平税收等指标的工业企业,根据企业纳税情况,以土地出让金实际总额为参照基数,由区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用于企业发展。具体标准为:投产之次年起连续3年亩平年生产经营税收(含固定资产抵扣税款,下同)达到5—10万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按参照基数的60%金额对企业予以补助;投产之次年起连续3年亩平生产经营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按参照基数的100%金额对企业予以补助。企业可在厂房等基础设施建成之后申请借用参照基数的60%,当企业达到上述税收标准时,借用款抵扣区财政补助款,否则企业应于投产之次年起3年期满后退还借款。

(三)鼓励企业建多层生产厂房,对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容积率标准130%以上的,其标准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由区政府按竣工面积从实体第二层起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实体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元,实体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每平方米补助80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区级有关部门按程序以校企联合、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或企业代培训方式进行的新招员工培训,经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按不低于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由区政府金融办协调,提供金融服务;对其固定资产投入中的银行贷款部分,优先安排向上争取贴息项目资金支持。

(六)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属非资源性、非高能耗的,从第三年起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亩平生产经营税收达到8万元之日起,由区财政以企业年度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的30%为上限给予电价和气价补贴三个自然年。

第十一条 税收扶持办法

(一)享受国家对西部大开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成渝经济区、川渝合作示范区及国家西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到我区新投资的非资源型工业企业、商贸旅游企业,自投产或投入营运之日起,工业企业亩平年生产经营税收6—8万元的,商贸旅游企业年税收100—200万元的,第1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资金,第2、3年按25%给予扶持资金;工业企业亩平年生产经营税收8—10万元的,商贸旅游企业年税收200—500万元的,第1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资金,第2、3年按40%给予扶持资金;工业企业亩平年生产经营税收1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企业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第1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70%给予扶持资金,第2、3年按40%给予扶持资金。

第五章 品牌奖励

第十二条 我区企业产品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品牌的,除省、市政府的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8万元奖励;新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广安市知名商标”的,给予1万元奖励。自项目建成投产在我区完成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 由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管委会向入驻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为入驻企业代办相关证照,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前锋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专人对口上报,并限期跟踪办结。对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并成立由区级领导挂帅的跟踪服务组,由有关部门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区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凡在前锋区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其子女在前锋入托、入学,由教育部门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优先安排。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由本人申请,经企业签署意见,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十六条 区政府依法保护外来客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对转移到我区的重点纳税大户,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要求的,可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人选。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广安市前锋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地方供稿)

(责编:石国庆、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