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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013年11月23日17:57   来源:新疆日报

原标题:自治区党委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1日召开的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决定,1978年以来至2012年6月自治区党委及党委办公厅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129件被废止,103件宣布失效,其余360件继续有效,其中35件将作修改。

  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是依据中央部署开展的。中央作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后,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作出批示,要求结合新疆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次自治区党委的决定,就是第一阶段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

  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在我们党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

  据介绍,自治区党委于去年11月启动集中清理工作,历时一年,前后共有64个部门参与其中。自治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1978年至2012年6月期间自治区党委及党委办公厅发布的592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逐件予以研究、论证、审核,并充分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决定,对清理的592件中的129件同现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03件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和所设定的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继续有效的360件中,35件需作修改。

  自治区党委要求,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对需作修改的,抓紧做好修改;对继续有效的,要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完善制度实施后评估机制、督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各项制度规定成为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自治区党委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自治区党委决定,及时清理本地本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党内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和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要抓紧组织实施第二阶段清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自治区将每5年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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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秦华、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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