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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龚爱爱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11月01日09:37   来源:陕西日报

原标题:“房姐”龚爱爱案二审维持原判

10月31日上午10时,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榆林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龚爱爱不服,提出上诉。

榆林中院受理后,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龚爱爱在自己拥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通过他人为其办理虚假户籍,并使用该虚假户籍从事民事活动;还利用在北京市购房之机,非法购买北京市户籍,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多个户籍,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榆林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李燕萍 母家亮 通讯员 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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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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