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连云港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涉事方为连云港市公安局副局长夏兴润。对此,连云港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夏兴润作出了停职检查、配合调查、接受组织处理的决定。
10月2日14时12分事故发生后,夏兴润于14时14分拨打110报警,14时15分拨打120急救电话。民警到达现场首先协助120抢救伤者,并于当日15时59分在市东方医院抽取了夏兴润血样,10月4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经鉴定,夏兴润血液中未检见乙醇成分。
为保证事故客观公正处理,省公安厅派交管局工程师前来监督指导,参与事故调查,并由专家组集体讨论责任认定,结论为双方负同等责任。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对当事人夏兴润的车速进行检测,结论为该车车速53.7公里/小时,而事发路段限速为60公里/小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夏兴润负民事赔偿责任。
夏兴润作为人民警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给死者及其家属带来了伤害。经调查核实,事故发生时,夏兴润驾驶的私家车号牌为苏GGT357(该车实际号牌为苏GGG666)系挪用号牌,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10月18日,市局交巡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记12分的处罚。(程长春 倪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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