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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书记被窃听窃照案”一审宣判

3被告人均获刑1年8个月

张斌

2013年10月23日08:43   来源:湖南日报

原标题:“县委书记被窃听窃照案”一审宣判

10月22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委书记胡某办公室被窃听窃照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李熠原系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员会督查室干部,杨凡原系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干部,刘阳原系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绿溪口派出所所长。2012年2月,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在一家饭馆吃饭时,密谋对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委书记胡某办公室实施窃听窃照,计划利用偷拍的视频要挟谋求提拔。不久,3人购买了偷拍设备,偷配了钥匙,并将窃听、窃照器材安装在胡某的办公室内。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10月2日止,被告人对胡某持续窃听、窃照,并将接收到的视频剪辑存放在购买的MP4内,3人经商议由李熠向胡某提政治待遇要求。2012年10月17日,李熠在麻阳县委办公楼找到胡某,将相关视频通过MP4播放给胡某看。第二天,李熠向胡某要求解决政治待遇。后胡某报案,李熠、杨凡、刘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严重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并根据犯罪情节,一审判处3被告人分别获刑1年8个月。3被告人不服,表示将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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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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