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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宣判“首都机场7·20爆炸案”,认定爆炸系故意所为

冀中星一审获刑六年

骆倩雯

2013年10月16日08:19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冀中星一审获刑六年

昨天上午9时,“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冀中星当庭未表示要上诉,称需要回去考虑一下。

爆炸装置藏裤腿

宣判前,躺在医护床上的冀中星被法警推入法庭,之后他以躺卧的姿势听完了整个宣判。和庭审时一样,冀中星脸色苍白,表情淡定。整个宣判过程中,情绪也没有出现明显波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遂于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坐着轮椅从山东省鄄城县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于当日15时许抵达北京丽泽桥长途汽车站。

为规避安检,冀中星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站,后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18时20分许,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于18时23分许赶赴现场对其进行劝说,同时紧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时24分许,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远端缺失”(经鉴定为重伤)及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造成民警韩某“双上肢、颈部、双眼爆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当场抓获。

爆炸行为系故意

在庭审时,冀中星曾当庭表示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炸弹,是过失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其辩护人也认为,冀中星系倒手过程中不小心引爆了手中的炸弹,不是故意所为,故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爆炸,成为本案庭审时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

判决称,被告人冀中星来北京前积极准备,携带爆炸装置乘坐长途汽车抵达北京后,为规避安检,隐藏爆炸装置,后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可见其对赶赴机场实施爆炸是有计划、有预谋的。

从被告人冀中星到案发现场后的行为表现来看,其先是在现场抛撒传单,后拿出隐藏的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并声称身上有炸弹,其行为逐步升级。

在民警赶赴现场对其进行劝说时,被告人冀中星仍手握爆炸装置,爆炸的危险性和紧迫性丝毫没有消减,随后爆炸装置即引爆,没有证据表明其具有避免爆炸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

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被告人冀中星作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爆炸结果的发生,即便其主观上没有直接追求爆炸结果的发生,也是对爆炸结果的发生始终持放任的态度,爆炸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

如实供罪获轻处

关于冀中星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案发起因,系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其举动系为了反映诉求、引起关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

被告人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至北京,该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一并酌予考虑。

考虑到被告人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予考虑。

听到自己获刑6年后,冀中星没有过激表现。对于是否上诉,他也没有当庭表示,只是说需要回去考虑一下。而在宣判后,冀中星的辩护律师刘晓原通过微博称,冀中星的家属不服判决,要冀中星上诉。同时称,爆炸罪无严重后果,依刑法规定,最高刑期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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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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