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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空间不能成为谣言空间

2013年09月28日11:16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国信办:打击网络谣言有利于保护正当言论自由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有关负责人:打击网络谣言有利于保护正当言论自由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打击网络谣言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谣言空间。放任谣言传播,无异自毁网络。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传播。

这位负责人说,自由和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无法无天,必须以不妨碍别人的自由为前提,自由不应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这位负责人强调,网民来自于人民,网民也是人民,网民上了网就是民意上了网。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互联网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重视并保障民众发表建设性的言论,深入了解和及时回应网上的民意呼声。广大网民通过互联网发表意见建议,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积极意义日益凸显,这是有目共睹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多个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整治网络谣言,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有一些人因为违法犯罪被查处,也可能其在网上有较大影响,有舆论避开其违法犯罪行为,只强调他们是‘大V’或网络名人,甚至造谣说‘因言获罪’,这是误导。如‘薛蛮子’,被依法查处是因为嫖娼、聚众淫乱,以及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他的‘大V’身份无关。”这位负责人说。

针对“是不是造谣就要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网上发言也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常识。造谣诽谤,伤害了他人或社会,当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无可非议的。对于不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以批评、教育为主。

对于“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中5000次、500次的量化标准,这位负责人说,有些媒体的解读是有偏差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被转发500次的对象是特定的诽谤信息,而不是其他信息。

针对“网站只提供平台,不应对网络造谣诽谤等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说法,这位负责人表示,网站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应通过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减少谣言信息传播的几率并能够及时阻止网络谣言信息的传播。没有尽到责任的网站,也会受到追究。

下一步,将继续支持打击网上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行为。同时,将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日常工作抓紧抓好。(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 记者史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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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闫妍、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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