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午8时30分,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以及被告人家属共120余人旁听了庭审。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龚爱爱在出生地神木县解家堡乡登记为常住人口,在当地办理了居民身份证。2005年,龚爱爱在北京市购房时,认识了售楼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张某称购房可带北京户口。龚爱爱即给张30万元人民币为本人及女儿购买了北京户籍。
2007年,龚爱爱委托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已死亡)为其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户籍。2008年,龚爱爱又委托何生发给她办理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籍,并拿到了与原身份证号码不同的“龚爱爱”居民身份证。龚爱爱曾将多套房产转至其不同身份之下。
2009年,龚爱爱使用名为“龚仙霞”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神木县西亚华佳苑一套房产的初始登记;2011年,龚爱爱使用该身份证在神木县工商局注册为神木县艾丽莎购物有限公司和神木县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2012年,龚爱爱将其位于神木县滨河南路东侧的一处房产补办在“龚仙霞”名下。2012年12月,龚爱爱将其位于神木县滨河路南段东侧的一处房产的产权证办理在另一个“龚爱爱”身份证名下。
据此,检察院认为,龚爱爱明知自己有合法户籍,为购房买卖两个户籍,还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另外两个户籍,且用新办的户籍从事民事活动,妨碍了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此案经法庭审理后,择日宣判。(记者 李燕萍 艾永华 通讯员 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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