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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野:商标法修改呈现六大亮点

2013年09月04日08:2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增加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仅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许多企业提出:目前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间过长,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利益,影响企业品牌战略的实施,建议明确审查时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说。

王清介绍,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时限要切实可行,参考实践中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三个月或者六个月。同时,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任何人可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现行的异议程序过于复杂,审查期限过长,影响了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实践中,还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恶意提出异议,拖延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许多申请人被迫给付财物,‘花钱免灾’,换取对方不提异议或撤销已提出的异议。” 王清说。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新商标法简化了异议程序,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王清说,为了减少实践中的恶意异议的情形,新商标法还将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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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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