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振民
《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根据该《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这次清理的范围包括1978年至2012年6月期间中央制定的所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央文件有767件;另外,还有部门和地方党委文件2万件正在清理中。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约占40%,可见,清理力度之大。
这次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党的制度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具有很大意义。
第一,为了治国理政,长期以来我们党制定了大量适用于党员和党组织的各种规范,表现形式包括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在治党治国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确保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构成了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灵魂,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全面准确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情、国情、世情的发展变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要不断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前提下,逐步形成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形成了一以贯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随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这些发展变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果不适时进行废、改、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反而可能会成为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障碍。因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中国梦的实现十分重要。
第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以前我们只负责制定法规和文件,从来不去检讨这些法规和文件实施的情况和效果,没有及时对那些已经过时、与现实脱节、或者与宪法法律和党章不一致的法规和文件,这在实践中造成了一些问题和被动,也说明党的建设还不够成熟。这次大规模清理党内法规,应立则立,应废则废,应改则改,彰显党的建设日益正规化、规范化,党的建设取得新的进步。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和平年代执政党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
党内法规和文件是党的各项制度的载体,党的各种制度必须适时转化为法规,这样才有长期效力和连续性、稳定性,不因人而异。现实当中,制度已经改革了、完善了,但是法规却还是原来的,造成制度执行不好,而且法规的权威也无法确立。法规清理也是解决制度和法规冲突的必由之路,既确保制度的施行,也捍卫了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
第三,党内法规清理对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靠党自己,由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系统性的清理工作,确保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宪法法律一致。处理的原则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四,如此大规模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停止如此众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彰显了党中央改革的决心和信心。每一部法规、文件、里边的每一个条款其实都是权力。清理这些法规、文件的本质上就是对这些权力进行清理、整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从严治党、依法执政,首先就是要把各级党委、党组织行使的这些权力放到法律、法规的笼子里边去,而不仅仅是清理政府的权力。党中央能够身体力行,带头清理党的各项权力,必将极大增强全党和全国人民对我们从严治党、科学执政、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决心。(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