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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胡建淼

2013年08月30日08:4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日前,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该《决定》,1978年以来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这次中共中央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集中清理,在我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它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是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体现。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可靠保障。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在十五大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深化“依法治国”内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法治建设纳入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法治建设作为小康社会是否建成的衡量标准,无疑将“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和广度。从此,“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确立、丰富和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已明确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推进依法行政”确立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战略部署,国务院于2004年3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工作做了全面布置,第一次确立经过10年左右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推进依法行政”列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务的具体内容,并明确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依法行政是对依法治国的深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坚持“依法执政”;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确立了我们党的三大执政原则,即“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将这三大执政原则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实行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治国理政方式的一个转变,是政党政治法治化的表现。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如果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深化,那么,依法执政显然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保障。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并在2013年2月23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就将“依法执政”置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系统中发挥关键的作用。

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让党规符合宪法和法律。这次中央对党规的清理,是对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一致的一次全面检验,以保证党规与党章和党的理论方针路线的一致性;同时,也要解决随着世情、国情和党情的深刻变化,某些党规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更重要的是,这次清理,要检验我们的党规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问题,凡与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地方,需要修改和废止,以保证党规与宪法、法律的一致性。做到党规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是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的要求。

只有让党规既符合党章又符合宪法法律,才能保证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中国是一个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既要按照党章、党规办事,更要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这就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这次中央通过宣布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等方法,对党规进行一次集中而系统的清理,是一个执政党的党性要求、人民性要求,更是两者统一的要求。(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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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雷、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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