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 何淼玲
备受关注的麻阳苗族自治县3名干部偷拍县委书记胡佳武一案,继7月12日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8月22日再次在该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涉案的3名被告人李熠、刘阳、杨凡坚持辩称他们的行为是“反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法庭未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
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反腐?如何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内部分法律界人士。
2012年10月下旬,因在县委书记胡佳武办公室设置“窃听、窃照设备”偷拍,麻阳苗族自治县委督查室干部李熠、绿溪口乡派出所所长刘阳及县人民法院岩门法庭书记员杨凡,被当地警方刑拘。其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办公室到底算不算私密空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刘湘琛认为,一般大家认定走廊、电梯等地方是公共空间,而办公室是专门办公的场所,是几个人或者一个人一间,用来处理一些重要事务的地方,所以办公室属于私密空间。
很多公众为“通过视频的曝光而间接达到反腐的效果”而拍手称快。对比重庆雷政富案件和上海法院法官“嫖娼门”事件,我们可以看到,雷政富不雅视频的曝光,虽然达到了反腐的效果,但是雷政富却是一个被侵权的受害者。而上海法院“嫖娼门”事件有所不同,因为这个视频的拍摄出自于公共场合,是合法的。而麻阳“监控门”案件,实施偷拍的3个人,目的不单纯,在非公共场合偷拍视频也不合法,因此无论从他们自身目的,还是从手段上来讲,都是违法的。办公室作为一个私密空间,未经允许而安装摄像头本来就不合法,除非是有接受监督的特殊要求,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官员的隐私也应受法律保护。
省内某大学一位教授谈到,公权力的运行应当受到监督也需要监督。但是,在法治社会里所有的监督都必须是合法的,只有纳入法律体制下的监督才算是合法的监督。
实施监督的体系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民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了机构内部的行政监察机关(如纪委)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
一方面,监督的目的必须是合理的。麻阳“监控门”一案中,作为官员的部下,3个工作人员表面上打着“维护社会监督”的旗号,实际上却是以谋求个人晋升提拔为目的,这样的监督早已扭曲、异化了监督的目的。
另一方面,行使监督的方式也应当合法。监督过程中,采取偷拍这种非法的手段本身就不符合廉政监督的要求,因为这种对公权力的监督超出了法律范围,背离了监督的初衷。我们提倡监督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同时,任何一项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也必须在阳光下进行,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飞跃认为,麻阳“监控门”一案涉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不能说反腐是正义,就可为手段的非法进行辩解。同时,这3名公职人员以非法手段要挟上司谋求不正当利益,不管上司答不答应,都涉嫌教唆他人滥用职权犯罪。
对公权力的监督,应该尽可能在制度的框架内,以合法的手段进行。作为公民,享有监督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权利,但是必须要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方式行使。监督公权力,现有的形式要有条件、有保障地加以充分利用,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大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使公权力的监督执行更加制度化。
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黎楚文说,该案的背后也折射出,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但是,隐私权在我国仍是个比较弱的权利,特别是在学术界,关于公共知情权和隐私权的讨论一直在持续,而对于名人或者政治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更弱一些。政治人物享受了比普通人更多的权力,那么所接受的监督也应该更大,一举一动应该更加公开透明。在我国,民法通则对隐私权没有特别明晰的规定,只在侵权责任法方面有过一些规定。
通过安装摄像头这种非法手段,来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本身也不合乎道德。想得到提拔就要走正途,使用歪门邪道其实是变相不正当竞争,对那些认真做事、凭工作能力干事的人来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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